《網友觀點》稅捐限制出境規定變嚴 但合憲嗎?

作者:梅秋瑩(退休公務員)

限制出境變嚴了。據報導,財政部修正「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3點」,即日起實施。過去納稅者提起行政救濟,只要繳納一半的欠稅款,就不會被限制出境;未來,即使已繳半數欠稅,欠稅金額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為300萬元,只要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稅捐機關皆可限制欠稅人或企業負責人出境。

據財政部官員的說法是,復查到訴願階段時間長,可能藉著行政救濟來拖延稅款繳納,也有機會脫產,所以修正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不繳稅就「關門放狗」,這樣政府的稅收就會多一點嗎?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納稅人都抱持「民不與官鬥」的觀念,尤其很多的企業主寧可多少繳一點息事寧人,省下行政救濟的時間與精力,把精神用在自己的事業上,這樣的現象時深日久,多少也養成了稅捐單位濫開稅單的原因之ㄧ,反正能「撈」到稅金,稅務人員獎金就可入袋,苦的卻是人民。

限制出境變嚴,對稅捐徵起到底有無幫助?實務面上,有些人連半數都繳不出,有些人(如藝人)必須出國演唱賺錢才有能力繳稅,被限制出境可能連基本生活都成問題,這些稅就永遠無法徵起,稅捐機關為了課稅,用「殺雞取卵」的手段把雞搞死了,豈不自斷稅源?還有些企業在國內外都有設廠,不讓他出去也會斷了他們的生路,對稅捐徵起也沒有幫助,難怪企業不敢來台設廠,斷送許多的就業機會,可憐的是,如歸國學人葉揚春的例子,根本就是ㄧ件冤稅案,因限制出境讓他妻離子散。政府有必要這樣對待老百姓嗎?

問題是,憲政民主國家能憑行政機關ㄧ紙公文就限制人民出境嗎?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興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李惠宗提到,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德國也有採取欠稅可以限制出境的措施,但是他加一個重要的要件,就是法官保留原則,換句話說要經過法官的認定事實裁定之後才可以限制出境。但我國現行的制度是根據稅捐稽徵法二十四條,只要國稅局移送出去交給出境管理局就可以直接把人限制出境,沒有法官保留原則,也不用向法院申請,高度侵害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的限制出境措施,如果在程序上沒有比較嚴謹的保護,其實對人權的保障是有疑慮的。筆者認為,限制出境若是課稅的必要手段,就要立法院正式立法,且限制出境案件要經由法院裁定,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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