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盜圖貪小便宜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注意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文 / 吳宇軒

網路世界電子商務興起,透過網路平台交易之商業模式日益發達,銷售商品之管道也從傳統的實體店面,逐漸轉型至網路商店。由於網路商店的經營沒有地域的藩籬,展覽商品亦無任何空間限制,店主也無需負擔實體店面的租金、水電等成本費用,使得每一位想要經營貨物銷售的之店家,紛紛選擇採取網路商店的模式來經營商品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吸引網路消費者的目光,讓網路消費者願意駐足網路商店頁面,瀏覽網路商店所陳列販售之商品,網路商店的經營者就需要有能夠清晰、美麗的呈現所陳列展售商品的照片。這時,部分貪小便宜的網路商店經營者為了節省這些精美照片的拍攝成本,往往選擇了最方便但卻也最危險的方式「網路盜圖」,來取得所要販售之商品的照片。也就是經營者自己在網路上搜尋販售相同商品之店家所張貼使用的照片,輕易地以複製、貼上之方式,將他人辛苦創作的智慧財產權:攝影著作,加以侵害。

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規定都是針對保護著作財產權而加以立法,對於侵害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為,自然也是著作權法所加以處罰的對象。因此,網路商店的經營者如果要長久合法的經營網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須注意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或者是以自己創作的方式產生商品照片,這樣在網路商店的經營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獲利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