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代言不實將開罰!法制局:網紅定義應有具體標準

網路時代來臨,不少網紅、直播主在臉書或IG上以代言人之姿代銷商品,卻也引發不少爭議。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日修正「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要約束,但網紅定義卻成難題,主張個案認定。立法院法制局認為,對網紅界定仍應有具體標準,避免依個案審酌認定,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日修正「網路廣告處理原則」,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涉廣告不實,可處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明定,廣告主不得為不實廣告,網紅、直播主在網路上,不論是銷售自身商品或服務,或由廠商將商品或服務提供其對外刊播銷售,皆屬賣家,其內容若涉有不實,將被依公平法裁罰。

若僅是幫廠商代言,其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公平交易法認定仍屬薦證者,應與廠商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至「網紅」如何定義,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未來將統整國際案例或依個案審酌。

法制局表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法律規定內容須「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及「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法制局認為,主管機關基於執法職權,固得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訂定必要的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考量其仍可間接對外發生拘束效力,對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規範對象,亦即對網紅的界定,仍應有具體標準,避免依個案審酌認定。

法制局表示,利用電腦等方式經常提供刊登廣告,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廣告內容即屬媒體經營者;若僅屬廣告代言人,倘未瞭解廣告商品性質、效能、成分,就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須與業者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法制局更指出,實務上廣告主並不以廣告製作者為限,倘就廣告內容的提供、製作、刊載、廣告商品(服務)交易流程有所參與,並以招徠消費者及增加交易機會而獲利為目的,即可謂為廣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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