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製作謎片案判關5年 二審:一審量刑過輕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利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二審審酌影像難以完全消除,獲利千萬,原判決5年半得易科罰金過輕,改判應關5年,另1年8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119名被害人中,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但是原審就36人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

二審指出,現今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朱玉宸、助理莊炘睿所侵害法益,難以完全回復原狀,且本案遭查獲的影片數量龐大,獲利千萬非微,原審判處朱玉宸5年6月徒刑、莊炘睿3年8月,均可易科罰金,量刑過輕,難謂罪刑相當,應予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2人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等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上傳供付費者觀覽,所為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等精神 損害。

二審審酌,朱玉宸為主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共83罪,即被害人有提告妨害名譽部分)、有期徒刑6月(共36罪,即被害人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且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莊炘睿同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共83罪)、有期徒刑4月(共36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