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製作變臉謎片牟利 判囚5年、檢啟動防逃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網紅「小玉」朱玉宸涉用電腦軟體剪接變造知名人物成色情影片牟利。二審判朱男應關5年,另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起於,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製成色情影片,牟利新台幣1000萬餘元,許多知名人物受害。新北地檢署依妨害風化、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加重誹謗等罪起訴2人。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朱玉宸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莊炘睿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酌,119名被害人中,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但一審就36人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

二審指出,現今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朱玉宸、莊炘睿侵害的法益,難以完全回復原狀,且本案遭查獲影片數量龐大,獲利千萬非微,原審量刑過輕,難謂罪刑相當,應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朱玉宸、莊炘睿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上傳供付費者觀覽,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

二審審酌,朱玉宸為主謀,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7月徒刑,另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則分別判處6月徒刑,且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1年8月。

莊炘睿同罪,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朱玉宸、莊炘睿、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方沛清)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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