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賣ETF 金管會祭「自律規範」須有良民證及證照

針對投信與網紅合作行銷賣ETF,投信投顧公會最新自律規範出爐!金管會21日指出,有關投信、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的新管理公會的「自律規範」已出爐,包括網紅必須提出沒有「案底」的證明,像良民證或聲明書,另外,合作的網紅也要有投信投顧業相關證照,相關規定有3個月的緩衝期,即不符規定的在今年8月17日前要補正。

今年來,全台在網紅的推波助瀾下掀起投資ETF熱潮,網紅天花亂墜下,ETF變得「保證賺、月月有賺、現在不買就少賺很多」的投資商品,導致許多民眾解定存、甚至抵押房子、拿退休金來搶購,金管會已盯上相關亂象,也不斷強化管理措施,包括強化投信事業與網紅合作之管理措施、督導周邊單位針對ETF交易確實執行風險評估及掌控風險,以及專案金檢ETF相關檢查。

據投信投顧公會公告的「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新規定,對網紅的定義為「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而投信與網紅合作的「事前」檢核管理機制,首先要把關二件事,一是確保網紅沒有案底,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如:良民證等)或出具聲明書,要確認該網紅於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及基金行銷活動所發表的資訊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是確認網紅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也就是要有投信顧業務員、高業等相關證照。

另外,投信投顧也要與網紅簽約,要確保網紅所發表的資訊內容不得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銷售業務與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關法規規定、網紅亦不得進行基金銷售等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行為。

投信等銷售機構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進行置入性廣告之廣告費用,網紅不得要求前開合作之事業支付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即使透過廣告代理公司,網紅也不能主張不受契約拘束。網紅所發表的資訊內容,應依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所載的內容說明,並同時敘明風險、雙方爭議處理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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