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視OTT低度管制的省思

文/莊春發

隨著科技技術的進步,視訊的傳遞的管道不再只有過去的無線電視,特定銅絞線或光纖管線的鋪設,產生了有線電視產業,與傳統的無線電視產業存在著,密切的替代與競爭關係。市場競爭的結果,最後有線電視勝出,市場的廣告絕大部分為有線電視搶走。

同樣有固定網路設備的固網電信業者,騰出通信應用需求的能量,也開始加入視訊傳輸的服務項目,從事電信電視(IPTV)服務,與既定的有線電視業的視訊服務,進行視訊市場的競爭,中華電信的MOD,即屬於電信電視的一環。但限於國內黨政軍條款的限制,中華電信在MOD營運,開始僅及於出租平台給營運商,並未進入與消費者直接接觸的營運,與有線電視(系統商)的營運直接接觸消費出售各種頻道內容,有極大的不同。去年因為主管機關更改行政命令,讓中華電信的MOD可以自組頻道經營,把視訊一部份的經營權還給平台的所有者「中華電信公司」。

隨著全世界網路建立與興起,擁有頻道節目所有權的業者,發現它可以向網路所有者出租網路取得網路使用權,將優質的節目直接送給終端的消費者,文獻上稱之為OTT(由頭上傳球,over the top)。這種經營頻道直接銷售的方式,省掉授權給中間商出售給系統商、衛星電視業者、電信電視業者的過程,由自己與消費者直接交易,省去中間的剝削,而且經營的方式和有線電視的線性總和出售,讓消費者有更多的節目選擇權利,在市場上相當受到追求購買自主權消費者的歡迎。在西方若干先進國家如美國甚至產生大量有線電視的剪線潮,消費者視訊的購買形成棄有線電視或電信電視,而就OTT的現象。

換言之,OTT的出現,因為讓購買的消費者有著極大的自主權,很快地就對傳統的有線電視或剛剛出現的電信電視,產生高度的競爭力。

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包括上、下游業者)的營收,除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收視費之外,有很大的比例來自媒體廣告的收入。過去有線電視的崛起,先是打敗平面媒體的報紙之外,很快的又將無線電視擠到非主流的位置。但是三十年風水輪流轉,當數位傳輸技術進入電視媒體的世界之後,立即如有線電視打敗平面媒體報紙與無線電視的情形一樣,「網路媒體」或稱「數位媒體」立即以最優勢的態度,成為媒體世界的第一名。

企業進行廣告的投入,大都會隨著廣告曝光度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傳統媒體能夠吸納的廣告量將逐步移向數位媒體。最近五年傳統媒體的廣告總金額,與數位媒體(網路媒體)廣告金額與比例在最近五年有非常大的變化。

以總金額而言,傳統媒體的廣告金額從2014年的新台幣44,748百萬元,急遽降低到2018年的新台幣32,441百萬元,共減少27.50%。若以傳統媒體廣告金額占全部媒體廣告金額占有比例觀察,傳統媒體廣告金額所佔的比例,則由2014年的73.4%,急遽降低至2018年的45.4%,不到所有廣告量的一半。

處身於此產業的有線電視上下游業者,一定充分感受到景氣不佳的壓力。在此不佳的大環境之下,每位產業的參與者,勢必為本身之利益儘量的要求更多的產業利潤分配,因此上下游的矛盾與衝突經常發生,直至目前為止還未解決。

網路媒體最近因為愛奇藝公司,規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許可制的限制,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辦法第八條正面列表的申請許可的義務,繞道進入國內以代理商方式營運,引起相關競爭業者的非議,最終由立法委員直接向行政院質詢,行政院乃責成視訊目的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來已訂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其行政效率值得肯定。在最近的一次研討會揭露草案中十八條的內容,主管機關基本上係採低度立法「登記」的方式進行管理,首先是要求網際網路視聽業者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提供本身的各種訊息,其次則由主管機關宣告特定網際網路視聽業者,需向主管機關申報資訊,第三種的情形是需依其他法律規定核准者,應先取得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登記;如核准文件經其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NCC得廢止其登記。

上述的管理內容,對照有線電視營運的管理方式,有著天差地別的不同,首先對出售頻道的管理沒有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也沒有上下架必須申報之限制,更重要的是對銷售價格也未置一詞,不像有線電視的費率每年須向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的審議委員(地方未設審議委員的情形)申報,接受審議委員的審議管制。

不容否認的,OTT新媒體的出現,基於保護新進業者的觀點,主管機關的確需要給新進業者有市場調整的空間,讓其能夠適應此競爭激烈市場的情況,最終能存活於市場裡,讓消費者有更多的視訊內容的選擇。但是初步檢查OTT業者情況,國內的OTT業者處於起步階段外,國外的OTT業者大都是大型資訊業的轉型而來,挾其資本規模龐大、掌控大量頻道節目的優勢,國內傳統視訊的有線電視或電信電視,在視訊市場裡勢必處於無法抗衡的競爭劣勢。

在低度立法政策無法改變的情形下,為讓國內傳統視訊業者有著起碼的抗衡力量,能夠與此新興媒體一爭長短,建議政策上在OTT低度立法下,也能考慮如何同時解除過去傳統媒體嚴格的管制立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競爭,傳統媒體最終即使競爭失敗,我想他們也會自認技不如人,認命這是科技趨勢所造成,不會有所怨言。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圖片來源:Pixabay、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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