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毒暗黑實錄4】警察用減刑釣大魚 搞得人人成毒梟

法務部統計,去年涉及施用與持有毒品的嫌疑人約4.9萬人,其中職業屬低階技術工、無業者和一般技術工人者合計超過68%。(資料照片)
法務部統計,去年涉及施用與持有毒品的嫌疑人約4.9萬人,其中職業屬低階技術工、無業者和一般技術工人者合計超過68%。(資料照片)

為求減刑而出現的冤錯假案不在少數,過去曾是律師出身的立委邱顯智,執業期間接過不少毒品相關案件,其中一樁著名的毒品冤案,當事人蕭明岳被3名同案被告指認為國際運毒集團老大以求能換減刑。而蕭明岳則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的狀況下,依然遭判無期徒刑,至今還在獄中尋求平反契機。

績效壓力之下,警察掂量著該怎麼辦案。另一邊,被捕獲的嫌疑人則想著脫身和減刑之計。警局的辦公桌前,上演著一場各懷心思的博弈。

以毒品案件來說,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7條立法的原意,本是基於毒品案件通常取證不易,為了能得到更多線索,破獲背後首腦,所以祭出減刑誘因。但實務上,毒品犯罪屬於重刑,例如一級毒品海洛因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販毒刑期重,一但被抓,當事人亟欲減刑,也就創造了誣指的可能。

減刑引共犯互咬 製造冤錯假案

為求減刑而出現的冤錯假案不在少數,過去曾是律師出身的立委邱顯智,執業期間接過不少毒品相關案件,其中一樁著名的毒品冤案,當事人蕭明岳被3名同案被告指認為國際運毒集團老大以求能換減刑。而蕭明岳則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的狀況下,依然遭判無期徒刑,至今還在獄中尋求平反契機。

2016年4月,彰化的地方新聞出現一則小小的訊息,內容大意提及檢察官提告一名施姓男子誣告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這樁官司起因於施姓男子在2014年因販毒一審判決確定,為求減刑1/2,夥同另外兩名友人誣指另一個黃姓男子是上游藥頭。

證據強度的要求,是一道模糊的標準,取決於個別法官如何看待證據,以及他的人生經歷,而這左右了被告得在牢中度過多少光陰。
證據強度的要求,是一道模糊的標準,取決於個別法官如何看待證據,以及他的人生經歷,而這左右了被告得在牢中度過多少光陰。

判決書中紀錄,2個友人在法庭上翻供,強調是因施姓男子央求,才幫忙做了偽證,「 施姓男子說要咬一個人出來,檢察官才會幫他減半刑期,他跑來找我幫忙,連他家人也一直來找我,我才幫他的。但我覺得自己害了人。」

「說要供出上游的,很多真的是亂指認。」真假難辨的場面讓第一線警察也十分頭疼,任職警察多年的金旺(化名)曾遇過一個吸毒個案,幾次被抓都指認同一人是賣藥給他的藥頭,「結果跟本不是,遇到這種也很麻煩。」他也曾碰上藥物成癮的嫌犯指認了某人為上游藥頭,金旺循線追查了3、4人,才發現一開始供出藥頭的嫌犯,才是真正的上游。

吸毒、販毒者之間為求自保相互亂咬的事例看的多,第一線司法警察也漸漸麻木。金旺說,有時警方監聽一陣,心裡認定某人涉及販毒,收線逮捕時抓了一群人,「類似阿鑾這樣的案子,承辦的警察有時也會想說,反正大家都會指認上游,與其相互亂指,不如指特定某人,這樣比較方便。」偵訊過程也隱約出現引導作證的痕跡。

風險管理上有個「瑞士起司理論(Swiss Cheese Model)」——每片起司上的小孔洞會出現在不同位置;但在極端的情況下,孔洞會恰好落在同一處,連成一直線。吸毒、販毒的案件也有類似的隱喻,容易被追捕的勞工階級、用藥者的合購風氣、警方的績效壓力,再疊加上被捕後的減刑誘因,成了連成一線的各別孔洞,也成了司法的破口。而從這孔洞中滾落的,是如阿鑾一般的觸法者,擔負了不該承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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