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列2472億元 政院通過採購66架F-16V戰機特別預算

先前在美國總統川普批准下,美國國務院已批准軍售予台灣66架F-16V戰機(正式機型名稱為F-16C/D Block 70),並指這筆交易價值80億美元(約合2500億台幣)的軍購案,將為美國帶來「很多錢和很多的工作機會」。因應我方向美購買66架F-16V戰機的預算編列法源依據,行政院院會9月5日提出的「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10月29日已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今(31)日行政院也通過預算編列,預計將用新台幣2472億元採購66架F-16V戰機。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近年在蔡總統領導及各部會努力下,台美關係穩健提升,40年來最佳,美國參議院也通過「台北法案」。美方基於「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同意供售新式戰機,再次顯示我國是美國「印太戰略」中重要的安全伙伴,有助於共同維護台海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

蘇貞昌表示,本次美方同意供售之新式戰機,除有助提升我國總體防衛作戰能力,並可藉由合作機制,落實關鍵技術轉移,請國防部及經濟部積極爭取,整合國防科技工業與民間產業資源,以提升國內整體技術能量,強化我科技實力,增加國家整體競爭力。

蘇貞昌強調,為及早與美方完成簽約,本特別預算函請立法院審議後,他也會到立法院進行報告及答詢,請國防部、主計總處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法定程序,請朝野立委共同支持。

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4條支應新式戰機採購所需經費上限、來源與預算編列方式及舉債額度限制的規定如下:

一、該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二、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15%。

主計總處指出,依上述條例規定行政院本年10月18日核定之「鳳翔專案」整體獲得規劃書修訂案以及發價書草案,整編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內容摘要如下:

一、歲出部分編列2,472億元,包括:

(一)發價書採購項目2,467億元:依美方提供發價書採購項目,包括籌購新式戰機、航電等相關系統、軟硬體及系統研發等,所需經費8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2,467億元。

(二)國內配合款等5億元:辦理新式戰機採購訪廠、駐廠、專案管理、接裝換訓及飛返派員出國計畫等所需經費2億元,以及相關專業服務、配合款、國內報關及國外裝備運載等所需經費3億元。

二、以上所需財源共計2,472億元,以舉借債務2,322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50億元支應。

主計總處表示,新式戰機採購計畫預期效益如下:

一、本型戰機籌獲後可使戰術運用更為靈活,可擔負各種任務,快速形成戰力,捍衛我國領空。 二、藉由工業合作機制,提升我方軟、硬體整體維修能量,另將爭取技術轉移,提升國內整體技術能量。 三、持續鞏固台美安全夥伴關係,強化雙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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