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首長被起訴需要補選嗎? 從涉貪案看《地方制度法》規定

檢察官接獲告訴、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在接獲告訴(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者提出)、告發(任何人皆可提出)、自首或其他情事後,可對有犯罪嫌疑者進行偵查。

去年10月31日,時任國民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耕仁召開記者會,揭露高虹安助理費爭議。法務部調查局11月2日表示,此事經受理檢舉立案,已交由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北機站)調查。

地檢署進行偵辦

由於立法院為台北地檢署轄區,北機站11月15日報請北檢指揮偵辦。

北檢17日正式分案,交由查緝黑金專組檢察官偵辦。此案列為「他字案」,即對於是否有特定人士涉嫌犯罪仍不清楚;相反則為「偵字案」。

12月15日,北檢指揮北機站兵分8路搜索,高虹安晚間移送北檢複訊;隔日此案改列「偵字案」續辦,高虹安列貪污被告、諭令60萬元交保。

  • 高虹安改列貪污被告60萬交保

今年4月28日,北檢以被告身分再度傳喚高虹安應訊,訊後請回。

  • 高虹安再遭北檢傳喚應訊

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認定當事人有犯罪嫌疑,將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北檢歷經8個月偵辦,昨(14)日偵查終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向高虹安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妥予量刑、宣告褫奪公權。

  •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遭起訴

訴訟期間高虹安能繼續當市長嗎?

《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村里等地方首長,涉下列司法情事時,將停職並由副首長代理職務。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設計/曾芯敏)
(設計/曾芯敏)

起訴後,地方首長尚能維持現職,至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並處以有期徒刑,便依《地制法》遭到停職。不過停職期間若再度參選、當選並就任原公職,將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二審時改判無罪,得先行復職,若有罪則維持停職。待三審獲判有罪定讞,將會被解職;剩餘任期超過兩年須在3個月內補選,不足兩年則由行政院指派代理市長。

其他縣市首長任內涉貪案例

宜蘭縣長林姿妙

宜蘭地檢署去年年初偵辦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同年8月23日宣布偵查終結,林姿妙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遭起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

2012年11月30日,李朝卿因涉收取回扣而遭羈押並停職,職務由副縣長陳志清代理。

其中17項罪刑,三審時判決98年定讞;其餘81罪去年9月29日更二審宣判,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全案合併執行共16年6月。

前雲林縣長蘇治芬

蘇治芬2008年因涉及璟美垃圾掩埋場弊案及長庚醫院弊案,遭羈押停職兩個月,期間由副縣長李應元接任代理縣長。

同年11月14日,蘇治芬遭起訴。全案歷經三審,2013年1月10日獲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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