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逃逸外勞雇主 員警判刑6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前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吳姓員警,查獲王姓男子媒介逃逸外勞從事陪酒等非法工作,但未依就業服務法將王男移請裁罰。最高法院今天依圖利罪,判處吳男6年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吳姓員警為外事組警員,負責查緝非法外勞。民國103年間,吳男承辦雲林縣水林鄉一處KTV容留逃逸外勞從事陪酒、唱歌案,與同事前往埋伏查緝。

王姓男子見警方上門查緝,帶著兩名女性逃逸外勞自後門離開,但遭埋伏員警攔下,王男則找來民代助理向吳姓員警打探辦案細節。

吳姓員警等人對女性逃逸外勞製作筆錄後,即知王姓男子涉嫌媒介逃逸外勞在KTV店從事陪酒等工作,雖尚不構成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仍須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將王男移請雲林縣政府進行相關調查及裁處。

但吳姓員警只將兩名逃逸外勞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辦理遣返出境,未通知王姓男子到案說明,讓王男免遭雲林縣政府依就業服務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二審法院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處吳姓員警有期徒刑6年,宣告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理由指出,吳姓員警在警界服務長達20餘年,竟不思潔身自愛,受友人請託未依法將王姓男子移送裁罰,讓王男獲有免受裁罰至少10萬元的利益,對警界威信傷害不可謂不大。

二審審酌,吳姓員警否認犯行、未見反省,及圖利金額非鉅、因案遭停職而收入不穩及家庭狀況等情狀,仍判刑6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