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國情報告模式 立法院:待立委共識決定 美法未即時詢答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條文,明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將就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議題,舉行專題報告。立法院今天提出書面報告表示,美國及法國的國情咨文(演說),尚未見採即時詢答方式,未來國情報告是否採不同詢答模式,待立委共識決定。

立法院議場。(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議場。(中央社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將邀請立法院祕書長周萬來列席就「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之建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立法院書面報告提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或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本屆目前已有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及翁曉玲等人,擬具相關修正草案。

立法院書面報告指出,立委提案與現行總統國情報告有所不同規範,例如對總統國情報告發動的要件,將「得」於每年集會時邀請修正為「應邀請」,這與憲法增修條文的「用語不同」。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的詢答方式,立委提案採依序即時答復或採即時詢答,其定義與進行程序是否相同,有待討論釐清。

立法院報告指出,依過去國民大會對總統國情報告的建言,實務上有總統對代表的建言採綜合答復的方式進行,而美國及法國的國情咨文(演說)實施經驗,尚未見採即時詢答方式,未來國情報告是否採不同的詢答模式,待立委共識決定。

針對國情報告送達立法院的時點與進行期限部分,立院報告指出,立委的修法提案主張總統應於限定時間內,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3月1日前進行報告。不過,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明定,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定,而立委提案中,既已規定立法院應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又限於特定時間進行國情報告,這除了可能與行政院應定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時間有所重疊,是否也會造成立法院在議事安排上的困難。

立院報告特別提到,如果於限定時間內,因遇國家緊急狀況等特殊情形,可能發生無法依法安排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爭議,也有失立法院在議程安排上的彈性,因此針對未來國情報告議程安排應否保持彈性,以利立法院因應當前國家情勢所需,均有待立委凝聚共識,決定修法方向。

立法院書面報告最後也附上美國、法國與中華民國的總統國情報告制度比較表,在詢答方式部分,美國為總統發表國情咨文時,兩黨議員不會干擾報告進行,總統發表後即行離開。法國則是在總統離場,國會議員才能對總統國情咨文演說內容進行辯論,辯論後也不進行表決。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