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就職典禮LOGO是抄襲?

[FTNN新聞網]文/鄭自隆(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總統就職典禮LOGO主視覺,及周邊相關設計被網友指控是抄襲,指控者指證歷歷,設計師也發文回應;國之大典,若果真抄襲,總是尷尬和掃興,那甚麼是抄襲?

總統就職典禮LOGO主視覺,及周邊相關設計被網友指控是抄襲。(圖/立委黃建賓臉書粉專)
總統就職典禮LOGO主視覺,及周邊相關設計被網友指控是抄襲。(圖/立委黃建賓臉書粉專)

抄襲的對立面是創作,創作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謂著作,指的是概念的表達(the expression of idea),而不是概念本身(idea itself),亦即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是概念或構思具體化、視覺化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的一個概念或構思。

指控者指控,總統就職典禮主視覺,無論是構圖、線條、色塊、抑或是用色,都與藝術家Anna Berbiela、法國畫家Francois Morellet以及Dogwood veterinary競圖舉辦的LOGO競圖作品簡直一模一樣,其中Francois Morellet的平面作品在1977年就已進行發表,更曾在柏林國家美術館及巴黎市現代藝術博物館進行展出。

就職典禮LOGO設計師的回應是,主視覺設計,以「共同交織出台灣的形狀」為理念核心,使用設計中最基本的線段造型元素,以四種顏色線段分別代表自由、民主、自信、友善,也象徵在台灣這片自由土地上,透過各族群、世代、百工百業共同編織出民主的篇章。

指控者的指控是「概念表達形式」的雷同,但設計師回應的是「創作概念」的發想,形成雞同鴨講,這說得過去嗎?

假設,A創作了△型設計,設計理念是「狗屎」,B也創作一個類似的△,但設計理念是「再創高峰」,在時序上A比B早,A可主張B是剽竊抄襲嗎?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二者「表達形式」是一致,至於「表達形式」背後的概念不是著作權法關心的,B也不能說「再創高峰≠狗屎」,所以不是抄襲;就如同廠商偷偷使用一位小朋友的畫作,運用於商標或做廣告,儘管小朋友說不出創作理念,廠商也不能隨意拿去使用,小朋友一樣可以提告。

台灣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亦即創作當下即取得著作權,創作者不必事先註冊登記(這是「註冊主義」),但主張是自我創作,應該有公開發表,或廣受使用、為大眾所習之,否則很難主張權利,從自己抽屜拿出一張圖,說是何年創作的或自我發想,恐怕很難取信。

所謂抄襲就是雷同或近似,甚至一致,當然雷同是程度問題,至於是否抄襲只能依觀看者主觀認定,主觀認定為一樣或極為近似才能視為抄襲。由於這是主觀的看法,因此很難形成客觀或共識認定,不同觀看者或評斷者恐怕都會有不同主張;不過指控者提出的就職典禮貓狗徽章圖像,和Dogwood veterinary競圖標章,已經不是雷同問題,而是「近似」,也可說是「一致」。

針對貓狗徽章禮品的「近似」設計,設計師的回應,是以公司購入商用授權之素材庫iStock為基礎結合此次設計元素重新製作之圖像;如此說法是打臉委託單位,委託單位花大錢要的是原創作品,從圖庫抓資料,想也知道一定會「撞圖」,何況抓圖工作找個設計科系學生就可以了,甚至丟給AI還可產出更多免錢的作品。

設計師也說,「彩色線段作為一種設計元素,在設計歷史上有著悠久的傳統,從Bauhaus學派到現代主義(Modernism),這種元素已被廣泛應用於各種創作中,此次選用彩色線段的設計風格,旨在展現總統就職典禮所帶來的嶄新氣象,並非抄襲他人作品」。

Bauhaus包浩斯是30年代德國的建築學校,其主張的現代主義是注重實用功能,設計造型簡潔,切斷歷史與傳統臍帶,追求國際化;總統就職典禮主視覺,是有現代主義風格,但一樣的,這也是概念本身,並不能作為「概念表達形式」雷同的藉口。

這個作品在公布之初,就讓人覺得怪怪的,設計者或許太年輕,忽略傳統的民俗區位觀念,左邊為大,而將副總統至於左邊,所謂左右,是以從主體觀之,而非視者角度,而且正副元首各顧左右,目光沒有交集,宛如怨偶,也是不好;20日就職典禮正式運用時,在總統府前大背板出現正副元首圖像時,雖有調整過來,但構圖鬆散,難謂是好作品。

國之大典,動見觀瞻,小地方疏忽,總是遺憾。

更多FTNN新聞網報導
觀察/上任就對撞「2大戰場」!賴清德何去何從
觀察/漲價治百病? 賴清德的「創新內閣」能否解決百姓被剝兩層皮之苦
觀察/他們都缺席?看520就職與「40%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