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該怎麼提名大法官?

憲法法庭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機關,那麼15名大法官均由同一位總統任命,這種所謂「總統大滿貫」,是問題嗎?如果是問題,那該如何解決?

目前的15位大法官成員中,有11位大法官乃是蔡英文總統任命,而馬英九總統時期所任命的4位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將在今年9月任期屆滿。看來,在蔡英文擔任總統的最後一年,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將全是她所任命,且最後一年任命的4位,其任期、影響力可能還會延續到2031年,真是「後勁十足」。但蔡總統日前核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由賴清德擔任召集人,在野黨及部分民間團體嚴厲批評這是政治介入,司法權一把抓。那麼在現行體制下,有可能避免或至少減緩這種「一把抓」、「大滿貫」的現象嗎?

早期的大法官任期,憲法並未規定。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任期為9年,且可連任。但民國89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改變了遊戲規則,明定從民國92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因此,一個總統若能連任,那麼這8年任期都有機會提名「全體」任期8年的大法官!除非總統提名的大法官被立法院否決。所以,這是憲法與數學的正常結果,不怪蔡也不怪馬。

有人扯什麼任期交錯,還說就是馬英九時期破壞任期制度云云。憲法寫得清楚,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哪有什麼出缺補足原任期的問題?而且,大法官如果任期中辭職,新任大法官同樣是8年任期,這才更可能造成「任期交錯」,不是嗎?正是因為之前幾位大法官提前辭職,蔡總統才能在第1任任期就任命11位大法官,足足占了2/3。現在如果民進黨還要說「馬英九害得任期沒交錯」,恐怕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憲法為大法官特別設計了「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政治性任命程序,是為了要強化大法官的「政治問責性」。一方面,總統與立法院均有民意基礎,所以大法官的組成可能反映兩股政治力量加總或抵銷後的傾向;另一方面,對於憲法法庭的裁判,人民若是不滿,可把帳算在總統與立法院的頭上。這可稍微補足大法官「不向民意負責」的民主赤字。可是任命程序這麼政治化,當然也會造成「憲法政治化」的疑慮。尤其每任總統若做8年,「剛好」又可以通通換掉一批大法官,這更會讓憲法法庭的中立形象備受質疑。

但修憲難度極高,所以或許可以修法,將立法院同意權調高為2/3,使得大法官的任命至少有較高的「社會共識」,減少大法官人選的顏色色彩,也避免人們產生大法官有黨派傾向的誤解。然而這恐怕要在立法院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或兩者同黨且立法院多數已超過2/3的情況下,較可能實現。

如果連修法都有困難,那最終還是要倚賴總統與大法官們的節制:總統提名時,請以大法官人選的法律素養、人格操守為第一要件,並避免政治意識形態或個人主觀太強烈的人。而大法官們也請更在乎公眾信賴,把憲法與司法聲譽放在個人價值觀,甚或法學派別之前——即使個人對憲法有什麼信念,也請更尊重先例,對於各種「改變」採取漸進、謹慎的作法。不要讓人民覺得大法官也是「一朝天子一朝臣」。

無論是總統或大法官,都請記得,您宣誓就職時的誓詞,是「恪遵憲法」。您有義務捍衛並落實憲法,以及大法官的形象,而不是以大法官的位置來圓個人的夢想。(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