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長2次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6年前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擅自在陳姓男子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王男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主張他並非無故而是為了偵查,但最高法院認為這不是可以提非常上訴的理由,因此判決駁回。(資料照片)
6年前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擅自在陳姓男子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王男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主張他並非無故而是為了偵查,但最高法院認為這不是可以提非常上訴的理由,因此判決駁回。(資料照片)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了查緝私菸,在民眾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跟監,結果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去年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遭駁回後,總長認為他是為了偵查犯罪,並非無故,二度提非常上訴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他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2014年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

王被控以此方式,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查獲。陳提告後,檢方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陳不服經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方法院裁准後、視同起訴,由法院審判。王最後被依公務員涉犯妨害祕密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檢察總長去年提出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後,總長認為GPS蒐證他人行車的活動是「公開的活動」,並非刑法處罰的「非公開活動」,況且王用GPS蒐證並非「無故」,因此二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非常上訴必須以確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為前提,但總長提出的非常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