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性原則 女性難爭監護權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勵馨基金會2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離婚官司判決監護權時,往往對女性不公,加上法官採「繼續性原則」決定子女最佳利益,造成父母在訴訟時大搶小孩。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台灣的恐龍法官實在需要再教育。 變相鼓勵綁架 紀惠容指出,勵馨基金會自2001年起累計服務超過3萬8千名受暴婦女,在服務經驗中發現,受暴婦女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中,面臨法庭的不公平現象。其中最嚴重的,就是監護權判決中,法官使用「繼續性原則」。 所謂的「繼續性原則」,就是「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情形下,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不宜再作改變」。由於許多法官以繼續性原則作為監護權判決依據,因此許多個案是孩子遭父親強行帶走或隔離,法官卻不追究,等於變相鼓勵父母用暴力搶孩子。 紀惠容指出,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受暴婦女因無法繼續忍受暴力而被迫離家,但孩子被留在夫家無法帶離。而家暴離婚官司中,承審法官只注意孩子當前的生活適應,未探究訴訟前父母各自照顧小孩的情形,也不管誰是主要照顧者,仍以繼續性原則進行裁判。 這種情況等於等於告訴婦女死心,不要再爭取監護權。紀惠容說,許多婦女因此而對孩子的監護權放手,法官應該有所羅門王的智慧,了解願意放手的一方,往往才是最愛小孩的一方。 6成監護權屬父親 紀惠容表示,子女最佳利益的概念比繼續性原則進步,民法第1055之1條也明訂何謂子女最佳利益,但是法官思想守舊,使得法條形同虛設,等於鼓勵綁架孩子的行徑。因為法庭依循繼續性原則,造成不少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目前協議離婚的統計資料,全台灣總計61%的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 律師紀冠伶更表示,以自己現在負責的監護權訴訟中,承審法官百分之百都採繼續性原則判決監護權,讓父母雙方展開搶小孩大戰。最誇張的是,曾有媽媽到幼稚園搶小孩,但因為幼稚園老師被爸爸交代過,因此還出動6個老師圍住媽媽的車。紀冠伶指出,經歷過父母爭奪的小孩,往往十分容易受驚嚇,對人也沒有信任感,法官不應該再以繼續性原則,變相鼓勵爭搶小孩的行為。 官官相護 抗告無效 另外,由於子女監護權案屬於非訟事件,當一審判決結果對敗訴者不利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提出抗告後仍歸同一地方法院審理,但由於法院強調職場倫理,使得不少同僚法官不願顛覆一審判決。紀惠容表示,在勵馨的服務經驗中發現,有的敗訴者甚至面對一審與二審都是同一位法官。官官相護之下,抗告結果可想而知。 家暴者居然搶贏 更嚴重的是,法官居然將監護權判給有家暴歷史的一方。來到記者會現場的個案Amy表示,自己曾遭丈夫家暴,為了儘快離開暴力關係而協議離婚,但法官在審理監護權案時卻以為兒童並沒有直接受到父親的家暴,所以沒有交待社工員在作監護訪視時應注重目睹家暴兒的創傷。社工的監護訪視報告,居然隻字不提家暴,最後導致監護權居然判給父親。紀惠容指出,法官素質太低落,對特殊情況的家庭沒有任何敏感度。 性別刻板印象 不利女方 許多法官的性別刻板印象相當嚴重,仍有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思維,造成監護權判決多偏袒父親。 例如,許多法官認為,父親主要擔負家計收入,將孩子托給祖父母照顧造成隔代教養,自己並沒有直接負擔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仍可以獲得監護權。但是如果是母親負擔家計而無法直接照顧孩子,法官就會因此裁定母親不適任。紀惠容指出,與父母相較,祖父母無法提供較好的親職教育,法庭不應只探查母親是否可以直接照顧孩子,也應該平等審視父親直接執行親權的情形。 紀惠容說,離婚案件中,父母爭監護權,往往不是出自對小孩的愛,是當做傷害對方的武器;爭得監護權的,也未必會好好照顧小孩。因此,紀惠容呼籲法官,應檢討繼續性原則的適用性,也儘速修正非訟事件法,將抗告法院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官官相護文化;另外,法院也應改良監護訪視,訪視要點需包含目睹暴力兒童的心理壓力及創傷;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事項,也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原則及手足維繫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