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6年 前三峽鎮長陳佳烜圖利判刑6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前台北縣三峽鎮長陳佳烜被控於辦理旅遊採購案時圖利特定廠商,案經纏訟16年,高院更二審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佳烜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就任台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鎮長,以指定評審委員、允許借牌圍標等方式,將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採購案讓特定廠商得標,使廠商獲得不法利益。
板橋地檢署(現改為新北地檢署)於97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陳佳烜,一審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為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間判處陳佳烜有期徒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陳佳烜10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改判陳佳烜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陳佳烜的圖利金額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誤,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定,陳佳烜圖利廠商的時間超過6年,涉及標案共252案,圖利金額為新台幣263萬餘元。
更二審審酌部分標案圖利不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案件纏訟多年,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一切情狀,判處陳佳烜有期徒刑6年。
陳佳烜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