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23年!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圖利棄土業者 更一審再判無罪

纏訟23年!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圖利棄土業者  更一審再判無罪
纏訟23年!前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圖利棄土業者 更一審再判無罪


前苗栗縣長徐耀昌在1998年擔任頭份鎮長期間,被控放水核發棄土證明給土方業者,再讓業者販售不實棄土證明給北部建商牟利,前後得手1200多萬元。案件纏訟25年,徐耀昌一審被重判9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今天再判決徐耀昌無罪,涉案6業者則判4到9月不等。可上訴。

檢方查出,徐耀昌與時任秘書陳順興(已歿)共謀,明知台北市各項工程業者都必須取得合法棄土場的同意棄土證明、運棄證明文件,才能提供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

涉弊業者自1998年4月起到1999年2月為止,假借「農地改良」、「製磚」與「無償提供垃圾場掩埋覆土」等名義,共同開發頭份鎮東興段農地改良申請案、後龍鎮坑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案、後龍鎮後龍底段農地改良堆置案及頭份鎮垃圾場無償提供覆土申請案。

這些業者向頭份鎮佯稱,這些地點將作為大臺北地區營建工程棄土堆置場之用,而徐耀昌等人被控放水核發棄土證給業者,業者再將不實棄土證明賣給建商獲利,圖利金額約1291萬元。

此案經檢方起訴後,案件在台北地院纏訟6年,2013年一審判決出爐,徐耀昌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二審逆轉改判徐耀昌9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二審今天再度判徐耀昌無罪。

更一審無罪理由指出,時認鎮長徐耀昌及苗栗縣環保局、農業局、頭份鎮公所、後龍鎮公所及臺北市捷運局相關人員(均經判決無罪確定或已死亡)在承辦、核准上述棄土場申請或辦理會勘時,並未違背職務有收賄或不正利益,也未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原審認定包福碧等6業者涉嫌共同行賄「顯有違誤」。

更一審也認為,頭份鎮公所因預算所限,舊廣興垃圾場長期以來無法確實做好覆土工作,數度引發民眾抗爭,因此亟需引進土方,徐耀昌批示無償獲得另一個合格新土源,並沒有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

至於其他6名業者,更一審認為,依照共犯陳順勝的自白、業者供述及申請案往來公文,認為包福碧等6人確有涉及相關犯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後,分別判4月到9月不等,其中5人被宣告緩刑。業者包福碧、陳順勝得上訴;其餘被告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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