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謝國樑「爆中央地方大鬥法」?中選會:未說明筆跡相同者「都有效」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案傳出隸屬中央的選委會,與地方的基隆市選委會鬥法,中選會今(14)日嚴正表示,凡是連署書未說明「筆跡為何相同者」的連署書依舊有效,市選委會不能擅自剔除,這是依法辦理,過去皆如此。

對於罷免謝國樑案,中選會主張「未說明筆跡為何相同者」皆有效。(圖/取自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臉書)
對於罷免謝國樑案,中選會主張「未說明筆跡為何相同者」皆有效。(圖/取自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臉書)

中選會表示,過往以來凡是罷免案的辦理,有關查核作業標準,中央與各地選委會均採一致標準,並未有個案加嚴或放寬等情事。連昔日各地選委會含高雄市選委會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也依法辦理。

中選會舉例,中選會於109年12月1日以中選務字第1090027316號函復花蓮縣選委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及第8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發現提議人提議、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應予刪除。但所指偽造情事,包含冒用他人名義簽名或偽造、盜用他人印章,並於連署人名冊蓋章等情事而言。

至於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狀況,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

再查中選會109年10月15日中選秘字第1090026589號函以,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及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中選會說,即使昔日高雄市選委會在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有關查對作業亦如109年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情形新聞稿所載,「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其統計情形,寄出計2,271件。...其餘未回覆...未能得其表示,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9年4月7日第101次委員會議討論不列為不符規定之數。」

中選會強調,也就是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及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辦理,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就擅自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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