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觀點:高雄氣爆,「一億三千萬」律師費之謎

八仙塵爆,新北市府組義務律師團;花縣地震,律師費用由縣府支出;所以,到底為什麼高雄氣爆的善款,要有「一億三千萬」去做律師費用,一直是個謎,直到地院判決出來,高雄市府有四成責任,才知道,這一億三千萬的律師費用,是要去說服受災戶,接受對他們不利的「代位求償」。

要先釐清一個概念,善款就是要捐給受災戶的,受災戶本能夠得到「賠償+善款」的雙重補償,可是在高雄市府的話術下,變成由善款先行墊付,再由高雄市府「代位求償」,求償所得回流善款帳戶。

也就是說,變成受災戶從「善款+賠償」,變成只有「善款」、「賠償」二擇一,這就是受災戶的損失,也是高雄市府對捐款人的詐騙。

用數字解釋,假設受災戶本應得到善款100元+賠償100元,總共是200元的補償;可是高雄市府先用善款的100元墊付給受災戶,然後「代位求償」所得到的100元是回到善款帳戶,而不是給受災戶,這樣受災戶就損失了100元。

這就是為什麼要有「一億三千萬律師費」的原因,否則的話像新北組義務律師團即可,根本不用這麼麻煩。

高雄氣爆屆滿三週年,高雄市政府與華運倉儲公司、李長榮化學公司協議正式啟動氣爆重傷者和解工作。(圖/高雄市政府新聞局提供)
高雄氣爆屆滿三週年,高雄市政府與華運倉儲公司、李長榮化學公司協議正式啟動氣爆重傷者和解工作。(圖/高雄市政府新聞局提供)

高雄氣爆三週年時,高雄市政府與華運倉儲公司、李長榮化學公司協議正式啟動氣爆重傷者和解工作。(圖/高雄市政府新聞局提供)

更過份的是,高雄市府自己有四成責任,卻利用手上「代位求償」的權力只向民間廠商求償,於是善款墊付的100元中,只取回廠商賠償的60元,高雄市府自己的40元,就因為「超過時效」而不用賠償,在氣爆案中有業務過失的高市府秘書長趙建喬,也因此不用負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政府可向有過失公務員求償二分之一)

那麼,高雄市府有責任賠償受災戶的 40元,誰來賠?是善款來賠!捐款人的錢變成補貼高雄市政府,有這個道理嗎?

再者,如果善款只是拿來「墊付」,那政府編一筆貸款即可,何必要捐款人的血汗錢;未來民間廠商的賠款還會回流到善款帳戶,卻不用在受災戶上,高市府已經滿手的善款隨便花,拿去做建築景觀改善(1億8千6百萬)、裝置藝術(3600萬),這難道不是在吸捐款人的血?

陳菊,你不用對高雄市民、對捐款人認錯道歉嗎?(推薦閱讀:朱淑娟專欄:陳菊揮揮衣袖走人,大林蒲還遷村嗎?

*作者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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