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可以自我「赦免」嗎?

文 /  蘇同叔

隨著前總統、可能是 2024 年總統選舉的共和黨候選人川普 (Donald Trump) 與指控他干涉選舉的第三項聯邦起訴書抗衡,總統赦免再次成為新聞焦點。如果川普連任,他能赦免自己嗎?或者另一位未來的總統會赦免他,就像杰拉爾德·福特赦免他名譽掃地、醜聞纏身的前任理查德·尼克森那樣?艾琳布萊克莫爾(ERIN BLAKEMORE) 發表在最新一期《國家地理雜誌》(National Geographic) 的<為什麼美國總統可以赦免任何人——即使是叛國罪?> (Why are U.S. presidents allowed to pardon anyone—even for treason?)

自喬治·華盛頓以來,歷屆總統都對叛國者和自己的盟友給予仁慈。但還有一種赦免是沒有人嘗試過的。(Ever since George Washington, presidents have bestowed mercy on both the treasonous and their own allies. But there’s still one kind of pardon that no one has ever tried.)你猜猜看!

沒有總統曾經試過的:自我赦免。

美國總統的赦免權與總統職位本身一樣古老,但自建國以來,關於行政長官是否以及如何行使這一特權的爭議一直存在。儘管在有爭議的人物被判犯有聯邦罪行之後甚至之前赦免他們的歷史悠久,但仍然有一種赦免是沒有總統曾經測試過的:自我赦免。

為什麼總統有赦免權?

在 1787 年制憲會議上,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 提議賦予總統赦免犯罪者或減刑的權力,後來解釋說,赦免可能有助於在叛亂時期「恢復聯邦的安寧」。這個概念並不新鮮:英國法律長期以來賦予君主對其臣民給予仁慈的權力,這種做法也延伸到了英國在美洲殖民地的總督。

大多數制憲者都同意漢密爾頓的觀點,並隨後投票否決了一項相互競爭的最後一刻提案,該提案否認總統在叛國罪中給予赦免的能力。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對針對美國的罪行給予緩刑和赦免的權力」。憲法中列舉的一個例外是,總統不得利用其寬大權力來阻止自己或他人被國會彈劾。

總統有四種赦免權,僅適用於聯邦而非州的罪行。他們可能會發布赦免,徹底消除犯罪,縮短或取消刑事判決並減刑,免除某人的法律義務,例如罰款並減免,或推遲對人的刑期,即所謂的緩刑。

總統幾乎無限的赦免權問題引起了足夠的爭議,以至於弗吉尼亞州代表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因擔心聯邦政府的強大而決定放棄簽署憲法。他警告說,一位有權赦免叛國罪的總統「可能會危險地利用這一權力」,赦免他參與的罪行——梅森認為這可能會摧毀共和國。

最早的總統赦免

事實證明,第一批總統赦免確實對犯有叛國罪的人給予了仁慈。1795 年,喬治·華盛頓總統赦免了組織 1794 年威士忌叛亂的兩名男子,這是賓夕法尼亞州西部一場針對昂貴的聯邦烈酒稅的起義。13,000名民兵才鎮壓。1797 年,華盛頓在其第二個任期的最後一天赦免了最後一名叛亂分子,表明他「希望通過合理的寬恕來調節司法」。

多年來,赦免叛亂分子和兩極分化人物的傳統一直延續著。1800 年當選後,托馬斯·杰斐遜赦免了所有根據 1798 年《煽動叛亂法》定罪的人,這項法律在他的前任任期內通過,規定誹謗政府為非法行為。

一項早期的總統赦免被旨在拯救的人拒絕了。1833 年,安德魯·傑克遜總統赦免了喬治·威爾遜,後者因盜竊美國郵件並危及一名郵遞員的生命而被判處死刑。由於不明原因,威爾遜拒絕了赦免。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了此案,裁定可以拒絕赦免。威爾遜後來被處以絞刑。

大規模赦免

1862 年,亞伯拉罕·林肯 (Abraham Lincoln)拒絕授權在明尼蘇達州處決 265 名達科他州男子,做出了另一次頗具爭議的(儘管是非官方的)赦免。由於飢餓和屢次違反條約,這些人試圖通過燒毀定居點和謀殺平民的方式將白人定居者趕出原住民祖先的土地。600 至 700 名定居者在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屠殺中喪生。超過 500 名美洲原住民在報復中被殺。

林肯不下令處決的決定在政治上不受歡迎。但林肯對導致許多明顯無辜的人被定罪的不公正和不專業的審判感到震驚,他說他「不能為了選票而絞死人」。(儘管如此,1862 年對 38 名未被赦免的男子執行絞刑仍然是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大規模處決。)

1865 年內戰結束後,林肯的繼任者詹森 (Andrew Johnson) 涉足了更具爭議性的領域,對前南方邦聯成員進行了全面赦免,但那些親自幫助策劃南方脫離聯邦並發動對聯邦戰爭的人除外。不久之後,詹森開始肆意地行使特赦權,對那些獲得全面赦免的人進行個人赦免。

最終,詹森赦免了高達 90%的申請者(總數超過 13,000 人),其中包括許多南部邦聯高級官員。歷史學家喬納森·杜魯門·多里斯 (Jonathan Truman Dorris)寫道,到 1867 年,詹森赦免了「邦聯國會下議院的 86 名議員、少數上議院議員,以及大約十幾名邦聯州長」。這些領導人中的許多人後來成為吉姆·克勞法的締造者,這項種族主義法律旨在在前南部邦聯中重建殘酷的種族等級制度。

前南部邦聯參議員兼律師奧古斯都·希爾·加蘭(Augustus Hill Garland) 在1865 年獲得了其中一項赦免,但根據當年早些時候通過的一項剝奪前南部邦聯成員律師執照的法律,他仍然被取消律師資格。他將此案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自己的罪行已經被抹去,因此他不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法官們表示同意,並在裁決中確認了總統擁有赦免的廣泛權力,包括在一個人被指控犯罪之前給予赦免的權力。

先發制人的赦免

這種權力在美國最具爭議性的前總統赦免中受到了考驗。1974 年 9 月,理查德·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醜聞辭職一個月後,他的繼任者杰拉爾德·福特無條件赦免了他可能犯下的所有罪行。

儘管尼克森尚未被正式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但他現在是一名普通公民,可能會因參與掩蓋監視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總部的企圖而受到起訴。曾擔任尼克森副總統的福特認為,國家無法承受對這位名譽掃地的總統進行潛在刑事審判所帶來的分歧。但他的決定適得其反,引發了公眾和國會的強烈反對,並被認為導致了福特的政治生涯。

尼克森赦免之後,又發生了另一次高調的先發制人的赦免。1977 年 1 月,吉米·卡特總統上任第一天,他無條件赦免了大多數在越南戰爭期間逃避兵役的人,包括那些尚未受到起訴的人。儘管這次赦免是為了彌合戰爭造成的深刻裂痕,但遭到了退伍軍人團體的譴責。

總統可以自我赦免嗎?

當談到總統赦免時,只有一小部分真正未經考驗的領域:總統是否可以赦免自己。由於從未嘗試過這個問題,因此在法律學者中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憲法中沒有任何內容明確禁止總統自我赦免,或者阻止總統暫時下台,以便副總統在擔任代理總統期間可以赦免他。

一些法律學者指出,憲法缺乏針對自我赦免的具體保障措施,這可能被解釋為總統有權這樣做。但其他人認為,鑑於憲法禁止自己擔任法官,自我赦免顯然是非法的。他們還指出了防止首席執行官阻礙聯邦刑事調查的先例。前副總檢察長瑪麗·C·勞頓 (Mary C. Lawton) 也持相同觀點,她於 1974 年應尼克鬆的要求對此事進行了研究。如果總統給予自我赦免,該法案可能會引發法律挑戰,以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場辯論。

如果總統最終確實對自己給予某種形式的寬大處理,這也不會成為免遭起訴的全面保護。由於該權力僅適用於聯邦犯罪,各州仍然可以對聯邦赦免的接受者提出刑事指控——無論他們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