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馳援台灣?他說了算

美國聯邦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亞太小組首席議員約霍7月29日提出「防止台灣被侵略法案」,明定若中國大陸侵犯台灣,將授權美國總統動用軍力因應。此一提案加上已由參眾兩院通過的《台灣防衛法》,顯示美國國會已從增強美台外交合作、支持我國參加國際組織,進一步朝授權總統動用軍力因應大陸武力犯台的方向邁進。問題是,這些法案真能確保我國安全與美國即時馳援嗎?

「防止台灣被侵略法案」一旦在參眾兩院通過並送請總統簽署完成立法後,將授權美國總統在3種情況下,可動武或採取必要、適合方式保護與捍衛台灣,包括解放軍攻擊台灣、以武力奪取台灣有效領土,以及台灣領土上的軍民生命受威脅時。

對於美國國會支持台灣不被侵略的善意與努力,我國朝野自然銘感五內。雖然這些法案的確能鼓舞國人的士氣與信心,但若將我國絕大部分捍衛國家主權與領土的工作都寄望在美國主動強化美台軍事合作與即時馳援之上,那就太不切實際了。

首先,無論是卡特政府1979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與雷根政府1982年提出的「六大保證」,或是美中兩國1972年的《上海公報》、1978的《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都暗示或明示美國的「一中政策」,即美國堅持台海問題必須以和平方式加以解決。

「防止台灣被侵略法案」明白指出,國會意見認為,美國總統在法案實施後,應盡快發出聲明指「保護台灣不受中國大陸攻擊是美國政策」。至於《台灣防衛法》,則旨在要求美國政府阻止大陸攻占台灣造成「既成事實」。兩者文字內容雖有很大差異,但目的都是在重申美國「一中政策」的立場,並暗示如果北京拒絕接受「一中政策」,則華府也可將美中的三項公報視同具文。

其次,由於美國在1960年代末期與1970年代初期常在海外打祕密戰爭,讓國會議員看報才知道美國又在海外進行祕密戰爭,自然非常光火,終於在1973年通過《戰爭權力法》限制總統的戰爭權。不過,《戰爭權力法》只是對總統在海外進行祕密戰爭設限,從來就無法阻止總統作戰權。

由此觀之,儘管「防止台灣被侵略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動用軍力因應中國發動侵台戰爭,《台灣防衛法》要求行政部門阻止大陸攻占台灣造成「既成事實」,但是美國是否會出兵馳援或阻止「既成事實」的發生,完全取決於美國總統當時怎麼想。

事實上,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總統本就有權針對大陸武力犯台做出決定,如果總統根本無意用兵或無意阻止「既成事實」,則國會通過再多法案也無濟於事。(作者為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關系榮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