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對台六項「未曾+不會」的保證

美國政府日前公布解密1982年對台「六項保證」(6 assurances)的原始文件,以更為「戰略清晰」(strategic clarity)的形式,表明堅定維繫台海均勢及安全。解密文件四個「未曾」(has not),兩個「不會」(will not)的用詞,藉由高調公開,可視為38年後的對台再保證(reassurance)。

華府與北京進行建交談判中,如何處理台灣問題,尤其是美國對台軍售,始終是雙方最根本的分歧。若不是鄧小平拍板先建交再談軍售問題,卡特總統未必能在1978年底達成建交協議。

繼任的雷根總統基於對抗蘇聯的總體戰略指導,當時中東與南美洲的形勢變化,以及北京一再糾纏的對台軍售議題,同意與北京在1982年8月17日簽署第3項聯合公報。

日前美國政府公布的2份解密電報,證實了雷根總統早在《八一七公報》簽署前的7月10日,即已訓令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處長李潔明,以口頭及non-paper方式,向蔣經國總統與即將出任駐美代表的外交部政務次長錢復,轉達雷根總統說明與北京簽署公報的原則內涵,以及對台灣的相關保證,並且在美中公報簽署當日,再度電報李潔明處長,將「六項保證」逐條列舉。

今年7月16日由美國國安顧問歐布萊恩簽署解密,並於8月31日公布的兩份電報;連同美國前國安顧問波頓2019年8月30日解密,雷根總統給國務卿舒茲,以及國防部長溫伯格有關對台軍售的備忘錄;美國對台「六項保證」終於透過「1備忘錄,2電報」完整呈現在世人面前。

依據美國亞太助卿史達偉1周前在美國傳統基金會發表的演說,以及AIT官網之記載,雷根總統的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台及對中政策的根本要素」。從此,美國對華已成為「一三六」的政策,亦即「一個中國政策」,包括《台灣關係法》,美中三項聯合公報及美對台六項保證。

在兩岸實力差距極度加大,華府清晰重申四個「未曾」,兩個「不會」的「六項保證」,當有台海再平衡之意圖,然此刻我們也須回顧38年來實踐的心得。

第一項保證「未[曾]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形同《八一七公報》簽署前1個月,即表達不會認真執行逐年遞減對台軍售質量的內容。38年來的事實證明,美國更重視該公報以「和平解決兩岸分歧」以及「中共對台威脅」做為對台軍售準據的前提。然而,斷交後的對美軍購之談判與接裝,內責外迫之窘,忍辱負重之難,只有歷年參與官士們點滴心頭。

第二項保證「未[曾]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徵詢意見」,出自美方超級強權地位之自我認知,以及對台海安全態勢的專業評估。美國軍售決策不受制於北京,固為幸事,然亦不乏為調控美中關係張弛,或反映台美關係良窳,而故意延遲處理我軍購需求之情事。

第三項保證「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與第六項保證「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談判」,證實雷根「如何解決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問題,那是中國人民自己的事」一貫立場。從國共、以巴、兩韓等歷史經驗觀之,美國擔任調人,著實令人不敢恭維。

第四項保證「未[曾]同意修訂《台灣關係法》」,凸顯該法賦予美方寬廣的詮釋空間與執行彈性,本足以應對北京之壓力。近年來基於該立法精神所衍生的友台立法與提案陸續加碼上架,自然掃除意圖修改《台灣關係法》之現實性與必要性。

第五項保證「未[曾]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則有對立之解讀。一造藉此支撐「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台灣未歸還中國立論;另一造則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為中華民國主權作證。詳細檢視文件原文及時空背景,其實美國僅係陳述其「認知」(acknowledge)卻未「承認」(recognize)北京對台之主權主張而已。

美國對台「六項保證」原件之終於面世,固反映當前華府政策圈將對華政策轉向「戰略清晰」之意圖,我們在欣慰之餘,亦須自覺「未曾」並非將來不會,「不會」亦非永遠不變。畢竟天下無恆久之盟,亦無永遠之敵,惟利益恆久遠。(作者為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副教授,戰略暨兵棋研究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