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地主聲請徵地再審 獲准

紛擾不斷的「美河市」開發案,土地被徵收的范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案,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有部分聲請,確有再審事由,昨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另做適當的法律裁判。(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紛擾不斷的「美河市」開發案,土地被徵收的范姓地主等人,依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聲請再審案,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有部分聲請,確有再審事由,昨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另做適當的法律裁判。

范姓地主等9人土地被徵收後,非屬捷運使用的土地部分,已因聯合開發興建成美河市社區,依最高行判決,土地徵收處分無效聲請再審判駁回;違法徵地是否該給付相當金錢作為補償,是發回北高行未來重新審酌的審理重點。

北市府1991年徵地興建捷運新店線,8年後才公告核定聯合開發計畫,捷運工程局2001年與日勝生簽投資契約,日勝生取得聯合開發案,范姓等地主認徵地是為興辦捷運新店線,但部分毗鄰土地並非做為捷運站卻也被徵收用於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撤銷徵收未獲准許,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確定。

范某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前年9月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有利地主後,就提起再審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范等人被徵收的土地中,確有作為聯合開發的集合住宅用地使用情況,該土地難說是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使用,屬732號解釋所揭示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原確定敗訴判決應受該解釋效力所及,確有再審事由。

最高行認為有關訴請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部分,聲請再審駁回,而主張應命內政部作成准予撤銷徵收的行政處分、確認否准撤銷徵收申請的行政處分違法,及給付一定金錢等部分,原審判決確有錯,但因相關事實還不明確,有待調查釐清,昨將原駁回判決都廢棄,發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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