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可以借屍還魂,帶頭反對者住家卻遭拆

圖片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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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利害關係聲明:筆者曾深度參與反美麗灣運動,並是相關訴訟代理律師

原本台東縣政府於10月9日發函通知反美麗灣運動靈魂人物林金蒂、林淑玲母女,以違建為由要在10月21日拆除她們的住家,當天怪手、警力也都到場,風雨欲來,所幸在前一天下午開始集結、守護到21日中午的公民朋友與花東許多部落朋友一起努力下,給阻擋了下來。但台東縣政府肯就此罷手嗎?伺機再動手蠻幹的機率應該高一些,她們母女恐怕隨時處在恐懼之中。

「反美麗灣」、「反反反美麗灣」運動,為的是保護台東美麗的杉原海岸與周邊豐富的潮間帶、近岸海域生態,是近20年來台灣非常重要而且是社會高度矚目的環境運動之一,也是2008年上映的《海角七號》電影經典台詞「山也BOT,海也BOT」的背景之一。

「反美麗灣」運動的來龍去脈

簡單從網路搜尋,便可得知「反美麗灣」、「反反反美麗灣」運動,源自台東縣政府從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拿回卑南鄉杉原海水浴場管理權後,便想以引進民間投資為名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最早的促參構想,原本只是海水浴場與主題餐飲區,但業者為獨佔海岸美景第一排追求利益最大化,先是飯店主體,接著豪華的獨棟渡假Villa先後浮上檯面。

美麗灣渡假村BOT案的得標廠商,是由主要股東德安集團與台東當地娜路彎大酒店合資成立的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底與台東縣政府簽訂杉原海水浴場面積5.9956公頃的BOT契約,簽約後為規避環評,於2005年3月申請將5.9956公頃基地分割出一筆0.9997公頃土地,用以向台東縣政府申請飯店主體建物的建造築照,台東縣政府明知此BOT案的簽約基地面積是將近6公頃,竟也配合美麗灣公司操作,先同意分割,再發給飯店主體建物的建造築照。

美麗灣公司之所以如此大費周章,目的是為了規避基地所在區位超過1公頃蓋飯店便需要環評的法律規定,更可惡的是當時台東縣政府明知違背法律,竟盲目配合到底。由於杉原海案同時也是阿美族傳統領域土地,台東環保聯盟與莿桐部落、鄰近部落原住民開始反對,但相關消息傳遞範圍有限,2006年他們到台北求助公民團體,台北環團商請當時林淑芬、田秋堇與賴幸媛三名立委聯合召開記者會聲援,並找筆者提供法律協助,才讓反美麗灣運動登上全國版面,成為社會高度關注議題,東亞第1件環境公民訴訟勝訴確定案件也因而誕生(最終在2012年9月判決確定),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美麗灣飯店主體應環評而未環評,於補辦環評通過前不得實施(包括繼續施工與營運)開發行為。

在漫長訴訟期間,美麗灣公司仗恃著飯店主體建物結構體已接近完工,便再以擴大投資為名,於2007年提出全區開發、增建獨棟Villa渡假區,並送環評。台東縣政府無視在沙灘上蓋如此巨大的建物量體、引進數量龐大的遊客,對沙灘、海域生態的不良影響,持續配合到底,於2008年6月通過它的環評。此時,當地台東大學教授、部落原住民再度聯合起來提出撤銷環評訴訟,行政法院最後於2012年1月判決撤銷環評確定。

台東縣政府護航不遺餘力

但台東縣政府的護航並未稍有停歇,無視激烈的社會輿論反對,很快於2012年12月再度通過環評,並發給美麗灣公司復工許可。當地反美麗灣運動領導人很快再提起撤銷環評與撤銷復工處分的行政訴訟,並聲請行政法院先裁定命於訴訟確定前不得復工,最後二次環評、復工處分也都獲得被撤銷的勝訴確定判決(分別是2016年3月、4月),美麗灣案又創下台灣第1例辦理二次環評,二次都判決被撤銷、復工許可也被撤銷的案例。這也間接種下當時縣長黃健庭後來雖被蔡英文總統提名為監察院副院長,引來排山倒海反對意見而婉謝提名。

可惜霸佔山海美景的開發案永不死,美麗灣案二次環評、復工許可都被撤銷,但它的飯店主體超級大違建,卻還是順利拿到台東縣政府的使用執照(台東縣政府先後發給二張),現在更假藉「文教設施」之名,即將由富野渡假村與三立集團合資成立的「杉原文旅」借屍還魂開始營運。而就在這節骨眼,台東縣政府為了預防當時積極阻擋反美麗灣案而且迄今不屈不懈的運動靈魂人物也是阿美族原住民的林金蒂、林淑玲母女繼續阻撓並秋後算帳,決定強拆她們母女在莿桐部落賴以居住生活的住家。

台東縣政府冠冕堂皇的說法是,她們的房子是違建,但這是無視原住民傳統慣俗與歷經日本統治時期林野政策、國民政府直接接收日本等歷史因素,完全去脈絡化的藉口。

無視原民傳統文化的縣府決策

首先,台東縣卑南鄉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法公告之原住民地區,而源自原住民傳統生活慣俗中,並無來自西方法制的所有權概念,加上歷經日本統治時代,將當時絕大部分林野收歸總督府所有,國民政府來台接管,亦延續此一措施,直接接收登記為國有,導致當時絕大部分原住民的居住、生活範圍,乃至獵場、遊耕、祖靈地等傳統領域全被認定為公有財產,而喪失對原住民土地使用收益的主權。嗣國民政府雖陸續以劃編、增劃編、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安撫原住民日益升高的不滿,但由於有條件限制,迄今仍有相當比例的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保地未獲准許。

以林金蒂她們母女一家而言,曾先後多次依法申請將所居住使用的範圍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卑南鄉公所及台東縣政府先是遲遲未為准駁之決定, 109年再次申請時,曾經卑南鄉公所認定初審通過,台東縣政府卻表示暫不同意辦理位置(面積)測量,故意不予辦理增劃編程序而延宕無期,不得已於112年6月13日再次提出補辦增劃編之申請,此時卑南鄉公所卻一改先前立場,於113年1月9日駁回她們的申請,此案目前尚繫屬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台東縣政府卻刻意漠視上述歷史因素與她們母女已經申請補辦增劃原保地,而且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保地與本件違建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也都還在進行中,即先行強制拆除她們母女安身居住的房子,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事實上,政府也深知僅透過原保地之增劃編與補辦,仍緩不濟急,難以舒緩仍有相當比例的原住民家庭居住的建物、耕作的土地名義上仍屬公有的現象,因此,擬藉由此次即將上路施行的國土計畫,一次性將原住民居住生活與耕作的原住民族地區,承認原住民主權(還給所有權,如賦予1次興建、改建農舍權利),將之劃編為第4類農業發展地區項下的原住民族土地鄉村區,以及將原住民耕作土地劃編為第3類農業發展地區。

這可說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以來,中央政府相對上較徹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實質友善原住民的政策。在台東縣,台東縣政府也已將整個莿桐部落劃在台東縣國土計畫的第4類農業發展地區(即原住民族土地─莿桐部落鄉村區),如今,卻又趕在國土計畫實施(法定明年4月)前,強拆同在莿桐部落內運動領袖居住生活的建物,根本違背了行政機關應遵守的誠信原則與信賴原則。

更何況依據詢問所得,台東縣政府在發函通知10月21日強拆通知前,並未先發函限期自動履行,更違反《行政執行法》第27條應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催告自動履行的規定,而且強拆通知函於10月11日才送達,即訂在10月21日採最嚴苛的直接執行即強制拆除,所定期限與採行手段,也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對於台東縣政府所稱違章建築,在原住民身上,尚需考量前述原住民處境的歷史因素,以及原有建物老舊破損,為了居住安全與生活尊嚴而須修繕或改建,不該直接與都會地區一般的增建違章建築同視,《建築法》第86條第1款也明文規定「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可見縱使是違建,主管機關雖有決定拆除與否的裁量權,但裁量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僅能在「必要時」(例如有公共安全之急迫危險)才能拆除其建築物,而非不問情形皆可一律拆除建築物,否則即有「裁量濫用」的可能。

於法於理都有虧的台東縣府政

台東縣政府回應媒體詢問,僅空泛主張本件拆除符合或為維護公共利益,完全沒有涵攝「必要時」的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理由便闡明:「…查系爭構造物坐落其上並未妨礙公共交通,亦不符上開要點第24點第1、2項規定應拆除之要件,而無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強制拆除之必要,是上訴人以原處分通知被上訴人應予拆除,乃係違法…」

此外,《住宅法》第53條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第1項均明文應保障人民之適當住房權。

《經社文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8點指出,適當住房權之保障對象包括無任何有效之法律權利者,例如住屋未符合現行建築法規之「違章建築」;第18點也表示:「強制驅離的事例應被推定為不相容於《公約》的要求。」而第7號一般性意見亦明揭,強制驅離必須包含一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其中包含真誠協商義務的履行、確認有替代住所、強制驅逐之最後手段性、救濟管道有效存在等,第16點也明確指示:「驅離不應使人變得無家可歸」等等,也足以作為前述台東縣政府決定強拆與否的裁量因素。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也明白指出:「經社文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已宣示人民有適當住房權,而該公約權利委員會對之也作有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前者指出所謂適當的住房,意謂『適當的獨處居室、適當的空間、適當的安全、適當的照明和通風、適當的基礎設施、就業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理』等;後者則表示各國政府應保護所有人不受違法之強迫驅離,並對違法之強迫驅離採取補救措施。上開規定及一般性意見具體化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人民自得援引經社文公約上開規定及一般性意見作為防禦權,避免其適當住房受到國家不法侵害,從而堪認其性質亦爲兼具保障特定範圍人民權利之保護規範。」但台東縣政府卻全無斟酌,近乎以敵視反美麗灣運動領袖的心態執意強拆,根本是恣意的違法行為。

頗有秋後算帳特質的強拆行動

綜上所述,台東縣政府若無秋後算帳之意,何以放著台東市區許許多多違建不理,更讓二次環評與復工許可都被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的美麗灣超級大違建借屍還魂,卻獨獨優先強拆反美麗灣運動領袖住家,並操作得如此之急?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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