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涉造假社會勞動二審減刑 檢認法條違誤上訴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1日電)前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遭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與員警勾串造假,一審遭判2年2月徒刑,台南高分院6月底改判1年10月,台南高分檢認引用法律違誤提起上訴。

翁茂鍾在民國91年到93年間因炒作佳和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100年10月遭判有期徒刑1年定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但高檢署和南檢檢察官發現翁茂鍾竟在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檢方查出翁茂鍾涉串通已退休的前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造假,一審判翁茂鍾2年2月、楊博賢1年10月徒刑;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於今年6月30日改判翁茂鍾1年10月、楊博賢1年6月徒刑。

台南高分檢上訴書中指出,台南地檢署與台南高分檢都認為翁茂鍾、楊博賢涉共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二審法院認應適用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論罪法條,有適用法律違誤情形。

上訴書指出,楊博賢當時具司法警察身分,具備公務員製作公文書型式,檢察官及觀護人均信任司法警察記載內容應為真實而未實質審查,才讓被告可上下其手,蒙蔽檢察機關順利得逞。

上訴書指出,翁茂鍾前案判決的炒股行為總獲利超過新台幣6636萬元,為謀私利嚴重干擾股票市場正常交易,被判刑後不思悛悔,反利用不當人脈運作獲得可就近在佳和公司附近的官田分駐所換刑為社會勞動,已屬極為不公,仍不願前往服刑,誘使楊博賢造假社會勞動執行紀錄。

上訴書指出,翁茂鍾在偵查之初不願認罪,直至一審法院審理時,自知罪證明確,且為求交保在外才認罪,接獲一審判決後,又心存僥倖上訴再度否認犯罪,二審審理期間又一再具狀爭執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盼法院輕判或給予緩刑,一再算計玩弄司法,難認有真心悔悟之情,犯後態度甚為不佳。

上訴書指出,二審法院不僅未加重量刑,反而又將翁茂鍾減刑4個月,量刑顯然失當也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而致量刑明顯失衡。(編輯:陳仁華)1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