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下一次卡債風暴要來了嗎?
這兩天財經網美與立委諸公開始針對租賃公司的先買後付/BNPL商品的營業模式進行撻伐,認為中間契約約款有不合理,大概就是從法律上來看,合約裡面的違約金收取是否過高,利息是否滾入利息的約定,有沒有被法院抓出來檢討;並且以這件事情若不加以管理將會成為下一次卡債風暴來源,希望金管會把這類商品納管這件事提出呼籲。
筆者個人在年輕時,從事過銀行催收工作,歷經現金卡興盛、引發卡債風暴一直走到整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制的修正。那其實BNPL這問題不是個老問題,在10多年前著名案例巔峰電信案,筆者的朋友在資產管理公司服務,就曾就這類商品引發的幾萬個案例,以小額訴訟的方式進入法院進行催理,並且展開後續的電訪及強制執行工作,催理過程中遇到的許多事情,朋友間聚餐時,也聽聞不少。
事實上個人覺得這個事情會不會成為卡債風暴的關鍵應該在於,整體針對消費者所進行的放貸行為,包括現在的信用卡、預借現金等各類小額信貸產品及BNPL商品貸,有無學習中國大陸監理方式,整體納入金融監理單位進行納管。簡單的說至少在台灣,個人信貸金額無論從任何管道借來的,那個收入負債比的22倍基準,有沒有必要全面的適用在台灣人身上?
那這問題可能要先談談為何金融業跟租賃業的監理方式有所不同,除了主管機關一個是金管會一個是經濟部外,主要的問題就在金融業是以吸收存款作為營業基礎,但租賃業並沒有。那金融業出問題,最大影響的就是存戶存款保障性問題。但租賃業現行在利率這樣低及台灣市場規模的情況,他做的就是金融體系上不要的邊際客戶的生意,就算出事情,這部分會影響的就是一些金融業者對租賃業者的放款,還有租賃公司他的股東權益。所以若金融業者對於消費者端的22倍放款負債比有嚴審,對於租賃業每次企業金融融資放貸有嚴格把關,其實成為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極低。
當然筆者也因為這議題的發展,看了下各自的財報,也詢問了一些租賃業界人士,他們自己覺得從現在的逾期放款數字來看,沒有顯著惡化,但金額放大中是不爭的事實。他們認為,BNPL的推出從國外經驗來看,這是這類支付方式正在發展的自然結果,整體資產品質上,他們自己也有在密切管理。至於消費者個人整體債務成長問題,因為他們也無法取得聯徵中心資料,所以也難以評估。當然也順道聊了一下他們國外業務的發展,發現菲律賓的利息制度更好玩,利率70%都不算重利,真是開心。
回過頭先下本文的結論好了,筆者個人是覺得啦,基於BNPL問題不會成為系統性風險,其實不用學習老共,把這些類信貸產品,全部送入金管會處理,我們的金管會其實光想辦法好好搞定現在的業務,我看都人手不夠了,再把租賃公司的監理也放入?我看那些公務員大概不用下班了。
至於卡債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問題,也就是假設消費者個人信用刷爆了怎麼辦這部分,台灣跟中國最大的不同是,我們有債清條例,可以做債務清理結算,讓要進行放款的人,對於放款若不謹慎,終究有機率因為債務結算導致款項一定年限後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這樣的立法設計其實就是希望,各種放貸業者會因此設計自己想清楚相關放貸風險後,在己身經營需要下再決定要不要借。
但中國大陸這部分關於債務清理的設計,看起來是以台灣原來的債務繼承制度做基礎,誰叫這部分兩岸民法原始共通,堅持欠債一定是要還錢,父債子償進行處理,透過大陸法院介入強制執行,大量實施台灣很少執行的民事拘提管收制度,還有他們仿效台灣信用制度進而擴大的社會評分制度,以若被評分成為信用制度上的失信人,債務人會因為債務的債務不履行這件事情,長期的對於自己的食衣住行產生的不便利(限制搭計程車、高鐵、飛機、高檔消費禁止、微信支付寶的使用禁止),甚至限制戶口的取得及子女受教權的影響,讓你想要拒絕還款時。要想清楚一點,希望透過債務人自己想清楚自己的債務承受能力,去信用貸款市場的管制。這兩者,誰好誰不好?
以筆者原生家庭曾是在底層生活的經驗來看,我其實覺得現在台灣的催收方式比較人性,但是容易造成底層債務人缺錢時,因為立即的告貸無門,產生犯罪行為,畢竟先求過關那是一個容易的決定。而中國大陸的方式,有讓債務人解決當下燃眉之急的空間,但是若債務龐大又加入高額利息計算,幾代無法翻身那也是可以預見的。那回到問題,我覺得哪套方法好?我是覺得站在曾經是債權人代理人觀點,老共的強制執行方法好,畢竟債權人的錢,也是辛苦賺來的,那禍延子孫不恰當,老共其實應該是要修正子孫的那一段,禁止借款人的奢侈浪費造成他的不方便,還是要堅持,台灣雖然也有類似制度,但現實上很少用其實導致欠債不還成為理所當然,其實不好。
至於台灣這套,因為債務清理修正後導致的告貸無門,筆者是長期很不欣賞。尤其是筆者個人認為,許多詐騙集團的車手問題惡化,往往跟這樣的法律在貫徹後,金融體系端現實上就是緊縮放貸,讓部分底層人民在面對許多立即性告貸無門的當下,選擇去當車手,先求解決現實窘迫有關。至少筆者就有朋友的朋友真的是這樣留下犯罪前科,或者這樣的情狀,去問很多第一線執業的司法人員及律師,他們都可以說出大量這樣的故事,那你要認為他們都是臨訟杜撰的也好,但誰人否認邏輯上,這樣答辯是真實存在可能性。那法律既然應該是邏輯性產業,那制度設計上其實就要避免邏輯上誤殺存在,不是嗎?
筆者認為,其實台灣現在的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要繼續推行下去,並且要緩和成為詐騙集團車手的可能性,長期還是需要有強力的社會福利制度加以緩和才行,尤其是我國所有的社福制度的基礎都在於前一年的所得稅申報,要先證明你自己是低收入後,才開展後續的政府資源投入;但很多個案,要碼是因為前一年收入還可以,但現在就是出大事舉債破22倍了還不夠,要嘛就是住在殘破漏水老房,或者遙遠沒聯絡的親戚名下資產很多等等問題,無法取得資格,若遇到的是緊急性事件需要錢的,其實也真的是緩不濟急,往往真的是靠民間的愛心去填補。還好台灣人夠濫情,這些制度的討論,遠比把BNPL又都交給金管會管來的有意義。
那若說BNPL不會引發系統風險,其實真正的關鍵還是在於,業者對於商品貸本質上應該是因為商品而放貸,商品價值高低的認定,這部分是業者本身就可以做防範的。至於還有多家租賃業者間對於彼此及與金融業者間,對於整體消費者債務的勾稽,要不要透過聯徵中心連結一下產生彼此共同可以風險控管的問題。那這問題其實要想的是,BNPL其實在國外,也可以由消費平台業者自己承做,那現在透過網路消費無國界的立場,先管了租賃業者,國外平台業者也納管不?台灣目前的處境,真有辦法把手伸的這樣長?
總之,我是目前不認為,BNPL以若都是國內業者來承作來看,有出現財經網美跟立委諸公認為的金融風暴可能性,畢竟台灣曾經在20年前才經歷過一次,整個社會的記憶算是新的。無論債務人或債權人都還算謹慎看待。至於緊急扶助與債務清理制度上的問題,台灣依舊有改善跟強化的空間。長期來看台灣人的理財理債上的財商教育,真的是很重要;都靠政府管企業,其實在快速變遷的社會,監理是永遠追不上的,靠人民自覺一切後果,才是實在。那有人說,會不會現在有下一次卡債風暴來源?這就靠朝野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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