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據七個版本的《聖經》,論證上帝到底有沒有反同性戀?

文:張歐旭

不同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和立場對事物的評價是無法論對錯的,要在同一個價值體系的標準下才能論斷事物的對與錯。所以當面對基督徒和同性戀支持者友人所爭論的的議題時我通常不予置評。然後跟他們說這對與錯的爭論是不會有結果的——因為你們的價值標準立場不同,不要吵沒意義的架傷身啊,一起吃飯去!其實一方不了解基督信仰,另一方也不是站在維權的立場說事,如何論對錯?但這一吵讓他們在情感上都受到很大的傷害!這已經是我第三組友人因此相關議題而受傷絕裂。

一般我會覺得很麻煩,但我的朋友們不只一次因此受傷。所以今天想來考據論證一下基督信仰反同性戀、歧視同性戀的議題。

首先,關於基督教信仰的問題就要回歸到其最高指導原則——聖經。我先講一下我依據的版本,中文三個版本:1. 和合本修定版、2. 和合本中英對照niv、3. 現代中文譯本。為了防止翻譯誤差又找了:4. 舊約希臘文聖經七十士譯本、5. 希臘文聖經新約釋義本、6. 希臘文附字典新約聖經,還有7. 希伯文聖經BHS(5th.Ed)。提醒一下希伯來文是由右往左讀的,閱讀時得注意一下。

先看聖經中有沒有「同性戀」這個詞語,當代譯本修定版的提摩太一章10節所提到的同性戀一詞,是跟據英文版本ESV的who practice homosexuality翻譯過來的,但是在英文版KJV這段寫的是「for 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就指的是男性性交這件事,哪一個是對的就要回到希臘文聖經來看。

希臘文用的是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這個字。這個字由ἀρσενο男人和κοίταις發生性行為組成(κοίταις在羅 9:10, 13:13; 來 13:4都出現過,指的都是發生性行為),所以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是指與男性發生性行為者。這樣看來KJV版的才是對的。哥林多前書6章9節所提到的同性戀(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也一樣的道理。所以聖經沒有同性戀這個詞。再來就是有沒有同性戀者個觀念。這裏面又分這裏的同性戀指的是同性相戀還是同性性交?在利未記18章22節希伯來文寫的是:

וְאֶ֨ת־זָכָ֔ר לֹ֥א תִשְׁכַּ֖ב מִשְׁכְּבֵ֣י אִשָּׁ֑ה תֹּועֵבָ֖ה הִֽוא׃

翻過來是「和男人你不可跟和女人一樣交合,這是可憎的。」新譯本是翻成「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這是可憎的事」是貼近原意的翻譯。所謂תִשְׁכַּ֖ב英文翻譯是lie down這裏應該指性行為,合和本中文聖經這裏翻成苟合也不太對。因為苟合的中文解釋是指非合法婚姻的性行為,即通姦。與此處所指之意不太吻合。而希臘文用的是κοιμηθήσῃ這個字,這字指的是睡覺,可以當上床用。指的就是性行為。跟希伯來文原意較為相符。另外利未記20章13節說:

וְאִ֗ישׁ אֲשֶׁ֨ר יִשְׁכַּ֤ב אֶת־זָכָר֙ מִשְׁכְּבֵ֣י אִשָּׁ֔ה תֹּועֵבָ֥ה עָשׂ֖וּ שְׁנֵיהֶ֑ם מֹ֥ות יוּמָ֖תוּ דְּמֵיהֶ֥ם בָּֽ

意思是如果有人與男人同睡,像與女人同睡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把他們處死在血裏。而希臘文版本是這樣翻的καὶ ὃς ἂν κοιμηθῇ μετὰ ἄρσενος κοίτην γυναικός, βδέλυγμα ἐποίησαν ἀμφότεροι· θανατούσθωσαν, ἔνοχοί εἰσιν.原意是「和男人跟和女人一樣上床,他們兩個都做了可憎惡的事有罪,要被殺死了。」這有兩種理解方式,一是希臘文版沒有逐字翻,他們就取其意,認為此事是要被處死的,是有罪的。所以沒翻到血這個字。

另一個是希臘文把血引申為罪。我們再來對比英文的,他是用blood(血)這個字而不是crime也不是sin。中文有把血引申為罪的,也有稱血的。不管是指犯罪所留之血還是以血象徵為罪,所憎惡和論斷的都是同性性行為這件事而不是同性相戀。

至於所多瑪跟蛾摩拉之罪到底是不是同性戀,我們還是要從聖經不同版本去比對考證出他的真相。關於所多瑪的罪惡是同性戀主要依據是創世紀19章2位天使投宿羅得家後,居民圍住羅得家所說的19章5節的那一段話。和合本修定版說「他們呼叫羅得 ,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

而聖經當代譯本修定版則是寫「對羅得大喊大叫:『今天晚上到你家中作客的人在哪裡?把他們交出來,我們要跟他們性交!』」。而新標點和合本上帝版是寫「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三個都不一樣。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聖經的意思?

在英文版聖經無論是ESV版和是KJV版在19章5節後半段寫的都是”bring them out to us, that we may know them”(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可以認識他們)。這跟同房、性交的行為一點關係都沒有。而回朔到希臘文版本是寫ἐξάγαγε αὐτοὺς πρὸς ἡμᾶς, ἵνα συγγενώμεθα αὐτοῖς.意思是「把他們帶出來給我們,這樣我們就可以和他們有親戚關係了。」(συγγενώμεθα的英文意思有we are related也可是relatives)有與他們發生性關係的涵義。而希伯來文聖經創世紀第19章第5節是寫成:

וַיִּקְרְא֤וּ אֶל־לֹוט֙ וַיֹּ֣אמְרוּ לֹ֔ו אַיֵּ֧ה הָאֲנָשִׁ֛ים אֲשֶׁר־בָּ֥אוּ אֵלֶ֖יךָ הַלָּ֑יְלָה הֹוצִיאֵ֣ם אֵלֵ֔ינוּ וְנֵדְעָ֖ה אֹתָ

「נֵדְעָ֖ה」這個字英文是We will know的意思,中文就該翻成我們會認識,所以「 הֹוצִיאֵ֣ם אֵלֵ֔ינוּ וְנֵדְעָ֖ה אֹתָֽ」就應該翻譯成「把他們帶出來這樣我們將可以認識他們」。從字的表面意義看來並沒有要發生性關係的意涵。所以不能以這段經文拿來控訴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罪。即使要說這裏的認識可能有言外之意,否則羅得在第7節不會說請不要做這惡事。縱觀上面線索來看,這惡事應該指的也是男性的同性性行為。從當時的情境,那單純是一種性虐傾向的慾望宣洩,無關於愛。

在以西結書16章49-50說 : 「看哪 , 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 : 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後便除掉他們。」由此看來,所多瑪被滅的的罪狀有好幾條,而所謂可憎之事對照前面所講也應不是指同性相戀。

另外新約方面在羅馬書1章26節寫到:「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裏所批判指責的也是同行性行為而不是指同性相戀。

所多瑪的事件是我所看到上帝他老人家針對男子同性性行為這議題發最大脾氣的一次,也對,已經聽說你們罪惡甚重,派了兩欽差來,你們還想雞姦他們,當然火大把你們都滅了!這裏面就有另一個問題值得探究。上帝為何如此憎惡男子同性性行為?上帝所憎惡的男子同性性行為是只對單純性虐傾向的慾望宣洩的極力反對嗎?還是對男子同性性交這行為本身深惡痛絕?在我所掌握所有版本的聖經章節當中並沒有經文支持上帝認同以愛為基礎的同性性行為。換言之上帝對於同性性行為這整件事就是反對的。

至於為何對此行為如此反對就要從上帝對人類這個受造物的原始設計來看。新標點和合本上帝版的創世紀1章28節說:「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由此可知人類這個受造物被設計出來的兩大功能或者說是兩大使命就是生養眾多和治理這萬物。而在創世紀2章18節提到:「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此外2章24節提到:「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可見女人是人類這個受造物第一次改良後的重要重要輔助者的角色,而異性結合是這個受造物種升級的重要程序與條件,而且異性結合也是完成第一個使命的必要程序。人類這個受造物種很重要,是上帝創造出來幫它管理其他受造物種的,祂也最為珍視。但同性性行為達不到生養眾多的功能,這會破壞他這個最珍視之物種的延續。所以為了保護人類這個物種的延續祂當然會極力反對。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比較能理解上帝並沒有反對真心相愛的同性戀者,祂反對的是同性性行為,而祂的反對是因為要保護他最重視的種族得以延續。這樣的反對就不能說是歧視同性戀這個族群。就像我反對喝酒過量並不表示我歧視喝酒的人啊!

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透過不同版本聖經的閱讀考證與分析更清楚上帝的想法,讓身為基督徒的我更明白如何面對同性戀者和基督徒 vs. 同性戀的議題。你當然可以不同意我的觀點,只是我希望能藉此大家能夠多一些理解多一分包容。我自己還有很多要學,歡迎先近前輩的交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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