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一般警察特考規則修正 113年起適用

考試院院會通過,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並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考試院院會通過,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並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的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均自113年起適用。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應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負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基於消防安全、專業以及現場應變的需求,便依照職務核心職能調整應試科目,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由3科調整為2科,專業科目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調整列考範圍,並依消防專業需求提升專業應試科目占分比重,期望能讓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以確保消防救災救護的執勤安全。

 

考試院表示,因應應考人反映,現行立定跳遠項目規定測驗次數為1次,受試者如果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結果即屬無效。考量到體能測驗的立定跳遠項目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因此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作法,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此一考試已於今年1月12日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同時修正跑走項目為不分男女皆施測1,200公尺跑走,並定於113年起施行,以配合未來長達一年的集中教育訓練需求。

 

此次修正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開始適用,此一考試預定將在明年(113年)6月15日至16日舉行,歡迎有志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