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及廢止聘僱許可函 供移工雙語版本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5日電)移工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上都有記載攸關移工管理重要事項,勞動部今天表示,為確保移工也能獲得同等資訊,4月起同時提供移工母語版本或英文翻譯摘要。

現行勞動部發給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在台工作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上,都有記載移工工作地址、聘僱許可起迄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重要訊息,對於移工定期健康檢查、申辦居留證或涉及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等在台管理事項影響相當大。

勞動部今天表示,為確保移工能獲得個人聘僱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函等重要資訊,且考量移工多數不諳中文,目前已將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以移工的母語文字翻譯,包含印尼文、越南文、泰文,4月起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正本及雙語版本也都會一併發給移工。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員工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違反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表示,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正本與母語翻譯版本將一併請雇主轉交,雇主收到函文時,應確實轉交給移工,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編輯:陳政偉)1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