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告袁帝文案 竹檢不起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發科技(2454)前董事長特助袁帝文,跳槽到聯發科的競爭對手大陸展訊公司,遭聯發科指控涉及洩漏工商秘密罪、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全案日前經新竹地檢署偵結,因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民國89年9月起,袁帝文就在聯發科工作,先後擔任過先進技術研發二部副理、研發五部及軟體工程副理及專案經理、無線通訊事業部經理、軟體工程一處副處長、無線通訊事業部處長、無線通訊技術事業部總經理及特別助理、董事長暨總經理室特別助理等職位。 100年間,袁帝文被調至聯發科的策略部門,為執行長特助加拿大籍的仇慧,處理開發新市場的特別計畫,為長期在聯發科核心接觸公司諸多經營策略及重要計畫的重要幹部。 但去年間,聯發科向新竹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袁帝文在101年2月17日上午10時2分許,辦理離職稽核手續後,竟在同一天下午2時33分至39分間,未經聯發科同意,擅自使用員工系統帳號登入公司的電腦系統,無故從聯發科配發給他工作使用的筆記型電腦中,重製2,053筆資料至行動硬碟內,隨後即將該行動硬碟攜離公司;102年4月間,袁帝文到聯發科的競爭對手展訊公司任職。 不過竹檢承辦檢察官劉怡君,在今年5月19日偵結本案,以罪證不足將袁帝文處分不起訴,主要理由有二:1.檢察官認定袁帝文所為備份2,053筆工作資料,是經由仇慧授權進行工作交接,因此他備份資料的行為,並不違法。 同時,檢方查無證據顯示袁帝文有何洩漏其任職於聯發科期間,所持有或接觸的營業秘密資料行為,因此也未觸犯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及無故洩漏利用電腦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 2.聯發科另外指控袁帝文,涉有營業秘密法所規範在大陸地區洩漏竊取及擅自重製的營業秘密罪嫌,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規定的刑責,立法院是在102年1月11日三讀通過的增訂條文,102年1月30日才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而聯發科是控告袁帝文竊取營業秘密資料行為的時間點,是在101年2月17日,可見當時的營業秘密法還沒有刑責、也沒有追溯處罰的規範,此外,並未查出袁帝文在營業秘密法增訂刑責後,有何洩漏聯發科營業秘密的行為。 袁帝文雖經檢察官劉怡君處分不起訴,但聯發科若不服,可以經由竹檢向高等檢察署提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