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愛州墮胎禁令 不適用緊急醫療

聯邦法院法官24日晚間裁定,為避免觸犯有關緊急醫療的聯邦法律,愛達荷州墮胎禁令在病患發生醫療緊急狀況時並不適用。

相較之下,德州墮胎禁令在本周稍早在聯邦法院訴訟中,卻獲得法官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定。

德州聯邦法院法官裁定,聯邦政府不得援引聯邦法律「緊急醫療事故處理和勞動法」(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Labor Act,EMTALA)要求德州醫院為健康或生命面臨危險的婦女墮胎。

愛達荷州墮胎禁令標準嚴格,如果醫院或診所為「臨床上可診斷的懷孕」(clinically diagnosable pregnancy)墮胎,將構成重罪,最高面臨五年監禁。愛州禁止墮胎新法將於25日生效,但愛達荷區美國聯邦區域法院法官溫米爾(B. Lynn Winmill)24日裁定,愛州不得起訴在緊急醫療狀況下為患者墮胎的人。

溫米爾指出,裁決理由在於聯邦醫療法規規定,獲得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經費補助的醫院,必須為出現緊急醫療狀況的病患提供「穩定化處理」(stabilizing treatment),定義範圍包括了面臨生命危險的懷孕病患、病患可能因為妊娠而身體機能嚴重受害以及病患器官或身體任何部位可能因為懷孕而出現功能嚴重失常時。

本月稍早,司法部對共和黨執政的愛州提告,指控愛州訂於25日生效的墮胎禁令違反聯邦「緊急醫療事故處理和勞動法」。

裁決書中寫道,除非出現後續訴訟挑戰愛州墮胎禁令,否則墮胎禁令不適用於病患發生醫療緊急狀況的裁決將持續有效。

愛州新法將所有墮胎視為犯罪,但允許醫師上法庭為自己辯護,說明為何必須墮胎才能讓孕婦保住一命。

溫米爾在裁決中指出,這起案件重點不在墮胎權,而是在出現緊急醫療狀況時,州法與聯邦法究竟何者優先,以愛州案例來看,顯然聯邦法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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