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員工不打新冠疫苗 老闆有權解雇

隨著輝瑞(Pfizer)藥廠與德國生技公司BioNTech共同研發的疫苗,以及「莫德納藥廠」(Moderna)兩劑新冠疫苗陸續通過緊急使用授權之際,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宣布,雇主有權強制要求員工接種新冠肺炎的疫苗,最終也有權解雇不接種的員工。

更確切地說,企業和公司有權、也有責任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依照「員工個人不應對工作環境及其他同仁的衛生健康造成直接威脅」的規定,意即雇主有權要求員工接種疫苗。

事實上,根據「聯邦殘障人士保護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的規定,雇主並不能要求員工接受任何醫療行為的評估;但EEOC也在稍後澄清,疫苗接種並不屬於醫療行為評估,不違反ADA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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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EEOC也聲明,並非所有員工都有義務接種疫苗;倘若員工患有殘疾,或有特殊虔誠的宗教信仰則享有豁免權,否則雇主可能會被依職場環境歧視遭到控訴。

紐約勞工律師事務所Wilk Auslander的律師海倫‧瑞拉(Helen Rella)表示:「根據ADA或1964年的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規定,假設雇主強制要求員工接種疫苗但員工不願意,則員工有權要求到其他地方工作,例如自家等不危及工作環境的地方,雇主也有義務評估其需求的可行性。」

儘管根據雇傭條例,雇主有權拒絕讓沒有接種疫苗、或可能對工作環境造成威脅的員工進入公司或工作場合;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因此有權直接開除員工,雇主仍必須遵守法律規範,給予未接種疫苗的員工適當的無薪假,或其他類似的措施。

現職華府特區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Morgan Lewis)勞工律師、EEOC前幕僚長雪倫‧馬斯林(Sharon Masling)說:「若員工被迫長期放無薪假,恐怕也容易引發紛爭,但這必須依個案評估。」

然而,若職務性質無法配合遠端工作,或沒有其他方法讓不接種疫苗的員工上班,雇主最終實則有權開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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