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遭金管會命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 提告求撤銷敗訴

金管會109年間通過街口投信處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對此,胡亦嘉不服興訟,法院今天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金管會109年間通過街口投信處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對此,胡亦嘉不服興訟,法院30日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金管會109年間通過街口投信處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對此,胡亦嘉不服興訟,法院30日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緣於,金管會以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街口金科及街口電子支付公司的街口集團提供託付寶,其進行的廣告文宣,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且未經內部簽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被告之文件有未據實陳述、隱匿的違失。

金管會表示,街口集團未指派具與被代理職位所需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後由同一人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未建制系統開發測試作業的內控,導致委外開發的系統未經驗收逕予上線等重大缺失,於民國109年9月底做出處分,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

對此,胡亦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胡亦嘉兼任街口投信的總經理職務,託付寶服務實際是由他一人逕行決定付諸執行,縱經街口投信專業經理人基於違法考量,多次對其勸阻託付寶的營運,胡亦嘉仍甘冒重大違規。

北高行指出,胡亦嘉將託付寶上線違法營運,其所為顯然不符公司治理機制,不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並違反街口投信的內部控制程序規定。

北高行判決認為,胡亦嘉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的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3職務,核屬違法,且胡亦嘉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亦屬違法。金管會的處分並無違誤。

北高行認為,胡亦嘉請求撤銷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