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鎮埔被控挪用公款 受惠速審法無罪確定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挪用公款24萬元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三審判胡鎮埔無罪,因更一審及更二審均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而確定。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資料照片)
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資料照片)

檢方起訴指出,胡鎮埔於民國96年出任退輔會主委期間,因特別費不敷使用,指示2名人員協調將無關榮電公司的消費發票或收據申報核銷公關費,使胡鎮埔獲得新台幣24萬多元的不法利益。

高院更三審調查並比對相關51筆消費支出,確認並非胡鎮埔個人消費支出,均是為了榮電公司的營運而宴請相關單位及立法委員做公關,因此判決胡鎮埔無罪。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指出,本件一審繫屬為99年10月間,至今已逾6年,胡鎮埔經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決無罪,再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今天更三審判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