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無照明 被撞癱賠償減半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高齡90歲的羅姓老翁,4年前騎腳踏車穿越花蓮台九線,遭無照且超速駕駛的柯姓女子撞成植物人,羅的家屬打官司索賠。最高法院認為,羅的腳踏車未開啟燈光且無反光裝置,他穿越幹道也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負一半的過失責任,昨日判決柯女只須賠償89萬多元確定。 羅姓老翁的家屬提告指出,2011年8月27日晚上6點半,柯女開車沿花蓮鳳林的台九線,行經與長一路交岔口時,她明知該處行車速限為50公里,且當時雨霧致視線不佳應減速,她卻以時速54公里速度開車向前行駛。 老翁正巧在該處穿越台九線,被柯女撞及,人車倒地並受有頸部外傷併腦出血,腦部受創,呈意識呆滯的植物人狀態,他的家屬要求肇事的柯女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逾千萬元。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柯女無照且超速,撞傷老翁須負賠償責任,但羅姓老翁晚上未開啟腳踏車燈光,穿越交通主要幹道,也沒有注意車前狀況後再穿越,他也須負50%的過失責任,扣除保險理賠170萬元後,判決柯女賠償89萬4243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