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酸她「長得普」慘了! 女挨告上法院 判決出爐:賠6萬

新竹市 / 張原紘 綜合報導

網路留言還是要注意發言,當心挨告!日前有一名女子張小柚(化名)在臉書的單身聯誼社團PO出自己的照片,沒想到遭到另一名女子張可欣(化名)大酸,「長得又不怎樣喔他只有普通的」,更奉勸「各位男生啊這種女生不能要你的會被剋死啊」。張小柚氣不過,不滿對方用這樣的文字內容辱罵自己,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金50萬。法院經審理,最後判張可欣要賠張小柚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在臉書說她「長得普」 女被告上法院

根據判決書,張可欣在110年11月10日下午5點多,在臉書社團「單身/單親交友聯誼會(館)」看見張小柚PO的貼文及照片,就在貼文下方留言,表示「長得又不怎樣喔他只有普通的難怪上午是寫真的還假的啊這麼年輕老公被你剋死啊」、「各位男生啊這種女生不能要你的會被剋死啊」等。

張小柚氣不過,認為張可欣的留言辱罵自己,還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自己的人格及社會上的評價,因此要求對方針對上述留言行為賠償名譽受損及精神壓力。

法院認證「侵權」 求償50萬最終判賠6萬

法院調閱資料,發現確實如原告所陳述的內容屬實,並有貼文留言頁面截圖佐證,該案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張貼系爭文字內容,客觀上顯有輕蔑、鄙視原告人格之意,足使原告於心理上感覺難堪、不快,有貶抑原告人格特質及影響社會上對於原告個人人格之評價,堪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因此原告主張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不過針對原告提出賠償金額5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確實對原告的名譽造成傷害、符合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雙方的教育背景、社經地位及財務狀況等綜合考量,判決被告應賠原告新台幣6萬元,「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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