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 地價稅率認定不同

【記者林玉芬南投報導】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稅稅率(1.2%),但該房屋座落之土地,並不表示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2?),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都不相同,係採各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及須全國合計3戶內並無面積限制,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且有1處及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不同。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房屋如符合自住條件,請於30日內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核課,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地價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