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進口雞蛋不行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綜合報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告訴讀者為何不可自行進口雞蛋。以下為他投書內容:

雞蛋是極具營養之食材,但目前我國市面上雞蛋供不應求,因此,有人突發奇想,嘗試透過網路購物方式,自行從國外地區購入蛋類。這樣的行為合法嗎?安全嗎?值得我們一起探究。

依照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必須就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加以防治,而動物的種類則包含常見的豬、狗、貓、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動物在內,檢疫對象則稱之為「檢疫物」,包含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因此,國外地區蛋類正屬於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的檢疫物,自然也是必須要經過我國主管機關檢疫、許可,始有可能放行通關。

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對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是否為疫情地區等項目加以公告,且就應施檢疫物可以採取包括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等相關措施,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院農委會,依法會針對動物傳染病的種類名稱,以及是否為疫區或非疫區等狀態加以公告,以防治外國動物傳染病傳入我國境內。再根據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之規範,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鳥綱動物,其精液、卵、胚及受精蛋是禁止輸入的。由此可見,只要不是來自於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為非疫區的禽鳥蛋類,自然是屬於禁止輸入的檢疫物品,當然是不可以隨意地擅自輸入。

那麼,擅自從未經公告為非疫區的地區,又未經許可擅自輸入禽鳥蛋類,這種屬於應檢疫的檢疫物,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該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由此可知,未經許可擅自從未經公告為非疫區的地區輸入蛋類,並非只是行政裁罰的違規行為而已,而是屬有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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