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免營所稅 國內外企業適用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交通部、財政部近日發布「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FTZ)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過去只限外國、大陸、港澳營利事業享自貿港區免徵營所稅優惠,如今將擴大到台資企業也適用,也就是國內、國外廠商皆適用。 自貿港區免稅規定為十年前訂定,過去為了擴大招商,對外商有特殊免稅規定,但去年修正自貿港區條例,參考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指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租稅協定作法及兼顧稅基考量訂定。 為了貿易公平,這次修法將國、內外廠商標準統一,將過去限制銷售國內產品僅10%免稅、銷售國外100%免稅規定,修正為內銷、外銷產品百分之百均可免稅。 依據子法規定,今年度起企業免稅行為需符合兩大條件,免稅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營運活動;免稅行為適用範圍為在自由港區內從事符合一定條件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為主的活動,只要經自由港區機關核准,自2019年起銷售貨物之所得,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20%;但「簡易加工」行為排除,未來必須課稅。 另外,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商或陸港澳商企業,如果銷售經認可的國際金屬期貨交易商品,只要該產品是儲存在自貿港區內,其銷售所得同享免營所稅優惠。 換言之,外商、陸商、港澳商或台商子公司只要在自貿港區從事貨物採購或運送,或外商企業銷售自由港區內金融期貨產品,不論企業母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都能免課所得稅。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本次子法規刪除「簡易加工」,並增訂貨物定義,原本規定內銷比例不得超過營收金額10%,如今一併鬆綁。按照子法規,企業要適用免營所稅優惠,單次申請最長可享5年,但必須檢附四種文件,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聲明書、實際管理處所證明與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 我國2017年因港區境內外企業稅率不一致,被歐盟列入稅務灰名單(觀察名單),而灰名單隨時可能被列為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不僅會有歐盟金流制裁、凍結帳戶,還會影響出口貿易情況,因此提出自貿港區條例修法,2018年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