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區事業免稅貨物災損 得申請核實除帳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實除帳。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日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發生天然災害致廠內免稅貨物損毀,為符實際並利帳務處理,業者得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申報,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證明後核實除帳。

此外,因災害產生之廢品,可依同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報廢,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則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相關規定已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常見問答項下,業者可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