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攜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入境 注意免稅規定以免受罰

近來臺北關查獲數起旅客攜帶價值超逾免稅範圍之行李物品未申報入境通關案件,其中一案為巴黎返臺之本國籍旅客,未據申報,逕擇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經海關於其行李內查獲超額未申報精品。該關呼籲,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入境,務必注意相關免稅規定,以免受罰。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除菸、酒及管制物品外,入境旅客攜帶之自用及家用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除上開物品外,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總值在完稅價格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如屬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另依財政部規定,入境旅客於國內購買、取得或自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輸入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出境復原物隨身攜帶入境,經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資證明者,准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免徵關稅。但旅客出境時於免稅商店購買提領貨物復攜帶入境,或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復攜帶入境者,不適用之。

該關提醒,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者,方可擇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

該關強調,為簡化並加速查驗,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通關。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逾上述免稅規定,應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並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物品依法徵稅後放行;如未依規定申報,擇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者,凡經查獲,依據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海關對該等應稅物品將處予沒入,惟等值二萬元免稅額之物將予發還。

旅客如對其攜帶行李物品入境通關有疑義,可至臺北關網站(https://taipei.cus-toms.gov.tw/),點選旅客通關/入境旅客網頁查詢相關資訊,或於入境通關時,擇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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