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府推廣宣導監護宣告制度

【記者 朱達志/台東 報導】52歲的阿明未婚無子女,長年獨自在外居住,平時工作及收入穩定,不料,一場車禍意外,阿明成為了植物人,無法表達自我意思,年邁雙親也無法處分及處理阿明的財務與後續照顧安排,幸好透過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最後裁定由姪女擔任監護人,以協助阿明財務分配與妥善的生活照顧安排!

監護宣告是什麼?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是指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所為監護之宣告,可由無行為能力者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長陳淑蘭表示,自112年起,臺東縣政府與社團法人台灣安心家庭關懷協會合作共同推廣成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業務,除了執行由縣府監護(輔助)宣告的個案服務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讓更多人了解成人監護(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監護(輔助)宣告,在尊重及考量其身心狀態下協助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並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

社會處指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意思表示顯有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或老人,可依其程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透由監護人為善良管理人職責,協助其生活及財產管理,或由輔助人對於特定重要之法律行為時行使同意權,以維護其身體、生活及財產安全之保護,相關資訊可請向社團法人台灣安心家庭關懷協會(電話:089-346732)或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洽詢,亦可透過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官網 (https://taisoc.taitung.gov.tw/WebSite/Service/servicelist.aspx?menuid=lW%2BfKiAxClc%3D&cate=v5AkuR3N0TU%3D&listall=1) 查詢。(照片示意圖翻攝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