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房屋承攬契約繳千分之一印花稅
民眾來電詢問,因興建房屋工程所需與營造廠商訂定書面承攬契約,於承攬人因故無法履行,致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又後續承攬工程尚未完工與新營造廠商再重新訂定契約並繳納印花稅,之前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印花稅?
本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營業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金額,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