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經緯航(8495)1億元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訂轉換價格為18.5元

公告董事會決議107年第1次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07

2.公司債名稱: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108.1.3-111.1.3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1.8%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加速國際市場推進、擴大產品之

推廣銷售,及充實營運資金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轉換價格定為18.5元,

後續依轉換辦法條件作價格調整

14.賣回條件: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日、滿一年

之日、滿兩年之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

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本私募轉換

公司債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

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

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

發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票面年利率1.8%)將

其所持有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

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但本公司

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屆滿三個月時募足並發行依證券交易

法及公司法得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總額者,債權人不得於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賣回權基準日行使賣回權,惟此不影

響公司債持有人得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一年之日、滿兩

年之日提前賣回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之權利。

15.買回條件:(一)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於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

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櫃買中心之

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

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

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

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

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

其他原因始取得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

後五個營業日內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換

公司債。(二)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於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

期間屆滿前四十日,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

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

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

停止轉換期間)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

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

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

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

按本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債權人得於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本公司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其他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15.05%

18.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發行條件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

之「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