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強震釀災 財部9大稅捐減免一次看

▲花蓮強震,各地陸續有災情傳出,對於受災戶的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圖/NOWnews攝影中心)
▲花蓮強震,各地陸續有災情傳出,對於受災戶的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圖/NOWnews攝影中心)

[NOWnews今日新聞] 台灣東部海域今(3)日上午7時58分發生規模7.3地震,鄰近的花蓮規模也達7.2,各地也陸續有災情傳出,對於因地震導致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9大稅捐,若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及經濟弱勢者,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最長可分36期。

財政部表示,綜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另外,根據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可分36期。

至於受災納稅人9大稅捐減免的相關申請事項及申請時間如下:

一、綜所稅: 個人災害損失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好個人災害損失申請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二、營所稅: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填寫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在災害發生後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扣除未營業天數,填寫申請書,並在災害發生後,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五、貨物稅: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的退還或銷案,在災害發生後 30日內填寫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六、菸酒稅: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的退還或銷案,在填寫申請書後,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寫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

七、房屋稅:房屋毀損3成以上,填寫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在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八、地價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填寫減免地價稅申請書,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九、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填寫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花蓮7.2強震,各地陸續有災情傳出,財政部也宣布,對受災戶提供9大稅捐減免措施。(圖/財政部提供)
▲花蓮7.2強震,各地陸續有災情傳出,財政部也宣布,對受災戶提供9大稅捐減免措施。(圖/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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