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漲7倍 法院判調降稅額

花蓮開徵礦石特別稅,有業者認為調幅過高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地方務局敗訴確定。(圖為礦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王志偉攝)
花蓮開徵礦石特別稅,有業者認為調幅過高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地方務局敗訴確定。(圖為礦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王志偉攝)

花蓮縣府訂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特別稅,每年徵收約9億元,是地方最大筆自有財源,但有業者不服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以牴觸中央法規《地方稅法通則》,原審撤銷開採特別稅處分,並要求稅務局應依合法稅率重新核定稅額並無不當。縣府憂心,此判決不但衝擊地方財政,也擔心引發骨牌效應,決定年後提出釋憲。

花蓮縣自2009年開徵礦石開採特別稅,每次課徵年限4年,屆滿須重訂自治條例;費率至2016年調到每公噸70元,去年開徵期屆滿重行辦理,縣議會三讀通過礦石稅每公噸維持70元。花蓮縣府今年度預算編列10.3億元礦石稅收,占全年歲入241億元的4%,比重相當高。

違反調漲30%上限

不過,福安礦業認為縣府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提起行政訴訟。據了解,福安提行政訴訟共5件,本次判決是其中1件,為2018年上半年開採81萬多公噸礦石,遭徵稅5687萬餘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舊法每公噸課徵10元,新法卻徵到70元,漲7倍,調高比率超過《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的30%上限,認定原處分違法,判決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同北高行見解,駁回花蓮縣府上訴,全案定讞。

花蓮地方稅務局強調,開徵礦石稅經議會三讀,再依法報請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其中財政部曾於2017年邀集各專家學者召開「地方稅法通則座談會」,再次說明特別稅無30%的稅額調整限制。且特別稅立法過程各中央監督機關均未表示有任何違法之處,符合法定程序。

花蓮礦石稅每半年開徵一次,花蓮「大戶」是台泥與亞泥,目前僅有福安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但此判例一開,未來石礦業者及行政法院援例,將重創縣府每年9億多元的礦石稅收,甚至面臨過去5年業者已繳納高達38.5億餘元是否退還超收部分?

本期是否開徵待研議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最新一期礦石稅即將於2月開徵,此判決是否影響後續徵收,將與律師團研究,過年後決定,也將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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