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 放寬安遷救助戶籍在縣內即可申請

花蓮縣政府受理0四0三地震安遷救助申請,截至五月十六日收件四三八件,已陸續撥付556萬元補助;五月十七日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令頒布,放寬設籍花蓮縣且實際居住在受災地址者可以申請的規定。

花蓮縣政府考量0四0三地震經行政院公告全縣為災區,為照顧更多受災民眾,緊急修正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放寬現址於該次災害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區範圍內,得以災害發生前已設籍花蓮縣,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為限。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長陳加富呼籲,符合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的紅單戶家庭或經建設主管機關認定住屋主體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的黃單戶家庭,可由紅、黃單戶大樓主委統一或住戶個別向村里長領取安遷救助相關表件並依序填寫準備文件。

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每戶最高可領取十萬元,須以四月三日前即設籍花蓮縣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地址者計算,請尚未申請的受災戶,盡速向村里長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請聯繫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救助科,電話03-8227171 分機397、39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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