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縣長徐耀昌捲頭份垃圾場案25年 更一審判無罪

苗栗縣前縣長徐耀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苗栗縣前縣長徐耀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苗栗縣前縣長徐耀昌擔任頭份鎮長期間,被控違反縣府明令垃圾場不得引進外縣市棄土、控管核發棄土證明規定,核發棄土證明給棄土仲介業者,仲介再販售給營建業者牟利1200百多萬元。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徐9年徒刑,高等法院認為不能因其他被告犯行而認定徐圖利,改判他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仍判徐無罪。

1999年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經辦棄土業務的承辦人,受理工程包商申請開工時,不僅未依規定審核包商出示的棄土證明,還涉嫌收受賄賂,縱容土方業者任意傾倒廢土。由於工程廢土數量龐大,合法的棄土地點又十分有限,不肖包商為降低施工成本,就向幾家棄土場購買棄土證明,再委託同一夥的土方業者違法傾倒,棄土證明售價一夕暴漲。

徐耀昌一審時表示,以為苗栗縣政府已經同意使用台北市的工程棄土,頭份鎮公所沒有理由不配合,且當時頭份垃圾場超限使用,覆土不實惹來民怨抗爭,才引進業者提供的土方,並進行舊垃圾場封場規畫。但北院認為,徐耀昌明知鎮內垃圾場尚未封場,覆土已足供使用,無需引進土方,卻私下提供函稿供業者參考,讓業者順利發函給頭份鎮公所,還快速核准批示。

不過高院前審認為,1998、1999年間,棄土場申請條件嚴格,設置不易,有營建廠商為了取得棄土證明送交審核、備查,願意高價購買假證明,衍生出仲介棄土證明交易的不肖業者。這些業者行賄公務員以核准營建工程案棄土資源回收堆置場,或是利用垃圾抗爭問題,以提供覆土名義向鎮公所申請,藉取得公文往返記錄,再自行以申請人名義,製作假的棄土進場完成證明,充作棄土證明文件,販賣牟利。

高院前審認為頭份鎮公所雖函覆表示同意業者聲申請備查,但當時確有垃圾場爭議,且頭份鎮公所還函請苗栗縣環保局同意進土覆蓋,縣政府指示依權責辦理後,也在函覆文中註記視需要進土,而非同意棄土,後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進土情事時,也據實查覆,沒有違法。前審認為,不能因不肖業者憑藉鎮公所函文與自行製作的假文書,拿來當棄土證明文件對外販賣牟利,就認為頭份鎮公所公務員圖利、配合,改判無罪。

但最高法院認為,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是否知情,高院前審認定的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相符,有必要再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徐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徐耀昌及苗栗縣環保局、農業局、頭份鎮公所、後龍鎮公所、台北市捷運局相關人員在承辦、核准棄土場申請或辦理會勘時,未違背職務收收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也沒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仍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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