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62線落石砸破擋風玻璃 車毀人傷提國賠法官判決出爐

苗栗林姓廚師於泰安遭落石砸傷,聲請國賠法官判賠131萬元。(圖:民眾提供)
苗栗林姓廚師於泰安遭落石砸傷,聲請國賠法官判賠131萬元。(圖:民眾提供)

苗栗縣泰安鄉重要聯絡道路苗62線,前年3月24日春雨期間,3個多小時兩度出現落石坍方,第二次坍方砸破休旅車擋風玻璃,造成駕駛林姓廚師部分截指等傷害,訴請國家賠償。一審法官認定縣府沒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的責任,縣府應賠償131萬多元。(彭清仁報導)

光有落石警告不夠,廚師遭落石擊中車毀人傷,法官判國賠成立。(圖:民眾提供)
光有落石警告不夠,廚師遭落石擊中車毀人傷,法官判國賠成立。(圖:民眾提供)

判決書中指出,苗62線6公里處前年3月24日下午1點15分落石,砸中一輛遊覽車,車窗遭擊破,1名乘客遭玻璃劃傷臉部、耳部、眼睛。林姓廚師當天下午4點50分駕駛休旅車,遭二度坍方落石擊穿擋風玻璃,造成雙手多處骨折和截指等傷勢。

林姓廚師主張台62線鄰近路段多次發生落石擊傷用路人事件,前年3月24日發生第一件遊覽車事故後,直到第二件事故才管制車輛改道行駛,縣府管理應有欠缺。林姓廚師因此事故手指截肢,疼痛難耐,且手指無力,無法再從事餐飲業工作,無法自行駕車外出,還需配偶協助穿衣,縣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調查認為林姓廚師受傷害和車輛受損,而兩件事故間縣府並未派人至現場勘查,並採取緊急應變處置或措施,判決縣府應賠償交通費、車輛財損、醫療費、看護費和精神撫慰金共131萬元。

縣府工務處指出,春雨前一天下了50多毫米雨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落石,且路段設有「注意落石」、「易落石路段,請小心駕駛」等警告標誌,也有裝設護欄、邊坡護欄等防護措施。